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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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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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萧山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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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诸暨市龙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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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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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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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109民初4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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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109民初4133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凯诚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杭州卫强汽车连杆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卫强汽车连杆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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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109民初4133号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住章丘市圣井唐王山路北潘王路西):本院受理杭州凯诚物流有限公司与杭州卫强汽车连杆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公民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45139.98元(大写人民币肆拾肆万伍仟壹佰叁拾玖元玖角八分);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22年07月18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由审判员孔海琪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你(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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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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