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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盛照明

    中山市佳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中山市古镇镇恒旺街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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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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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2071民初1449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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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144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林东风 廖晓虹 廖子婷 林雪婷 王东阳 李卓如 廖炯明 中山市佳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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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廖炯明、李卓如、廖晓虹、王东阳、中山市佳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林东风、林雪婷、廖子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陈毅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琼,王海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徐淑榆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8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99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4月19日,利息0元、罚息0元,复利0元,从2021年4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2.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七对被告四的本案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八对被告五的本案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5.判令八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保全费。(注:以上各项诉求金额暂计至2021年4月19日为:9900000元,不含诉讼费、诉讼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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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2
    2

    (2021)粤2071执保3200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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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执保32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廖晓虹 中山市佳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林东风 林雪婷 廖子婷 李卓如 廖炯明 王东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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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申请人中山市佳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王东阳、廖晓虹、廖炯明、林东风、廖子婷、李卓如、林雪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4492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3200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中山市佳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廖炯明、李卓如、廖晓虹、王东阳、廖子婷、林东风、林雪婷名下价值相当于99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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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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