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马志、富华(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津民终7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马志 收起
...
展开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01 |
2 |
富华(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广东广商物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润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津01民初72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富华(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30 |
3 |
广东广商物产有限责任公司、黄兆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津0101民初6181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富华(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19-11-13 | 2019-11-30 |
4 |
广东广商物产有限责任公司、黄兆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津0101民初618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19-08-20 | 2019-11-11 |
5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104财保261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8-13 | 2020-03-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21)粤0104执7271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粤0106民初11821号廖海辉与曹珑彬、广州佐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商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兆峰、刘艳玲保证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06民初1182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廖海辉 被告- 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广商物产有限责任公司 刘艳玲 黄兆峰 广州佐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曹珑彬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1821号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廖海辉与被告曹珑彬、广州佐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商物产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黄兆峰、刘艳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冻结被告曹珑彬、广州佐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商物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2161733.3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和查封(冻结)清单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40555862021-09-1716:01:03:0联系人:张慧诗、赵艳华(2020)粤0106民初11821号廖海辉与曹珑彬、广州佐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商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兆峰、刘艳玲保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联系人:张慧诗、赵艳华电话:020-83006776 收起
...
展开
|
2021-09-17 |
2 |
(2020)粤0106民初11821号廖海辉与曹珑彬、广州佐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商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兆峰、刘艳玲保证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06民初1182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廖海辉 当事人- 广东广商物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 刘艳玲 广东广商物产有限责任公司黄兆峰 广州佐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曹珑彬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1821号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廖海辉与曹珑彬、广州佐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商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兆峰、刘艳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曹珑彬、广州佐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第三人黄兆峰、刘艳玲应清偿的借款本金1185959.07元、利息(以1185959.07元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8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73000元,向原告廖海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珑彬、广州佐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第三人黄兆峰、刘艳玲追偿;二、被告广东广商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第三人黄兆峰、刘艳玲应清偿的借款本金1185959.07元、利息(以1185959.07元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8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73000元三者之和的三分之一,向原告廖海辉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广东广商物产有限责任公司承责后,有权向第三人黄兆峰、刘艳玲追偿;三、驳回原告廖海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94元,由原告廖海辉负担4018元,被告曹珑彬、广州佐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058元,由被告广东广商物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廖海辉负担834元,被告曹珑彬、广州佐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332元,由被告广东广商物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34元。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11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0555942021-09-1716:01:15:0联系人:张慧诗、赵艳华(2020)粤0106民初11821号廖海辉与曹珑彬、广州佐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商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兆峰、刘艳玲保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联系人:张慧诗、赵艳华电话:020-83006776 收起
...
展开
|
2021-09-17 |
3 |
(2020)粤0106民初11821号原告廖海辉与被告曹珑彬、广州佐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商物产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黄兆峰、刘艳玲保证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06民初1182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廖海辉 被告- 曹珑彬 广州佐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广商物产有限责任公司 黄兆峰 刘艳玲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1821号曹珑彬、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商物产有限责任公司、黄兆峰、刘艳玲:本院受理的原告廖海辉与被告曹珑彬、广州佐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商物产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黄兆峰、刘艳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5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4573772020-07-3016:08:02:4联系人:曾助理、赵艳华(2020)粤0106民初11821号原告廖海辉与被告曹珑彬、广州佐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商物产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黄兆峰、刘艳玲保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曹珑彬、爱益时代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商物产有限责任公司、黄兆峰、刘艳玲: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联系人:曾助理、赵艳华电话:83006707 收起
...
展开
|
2020-07-30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