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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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贺东威、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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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747号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上诉人-贺东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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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10-22 |
2 |
林国平、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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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2062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林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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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07-06 |
3 |
徐建彬、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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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终9974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徐建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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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6-29 |
4 |
齐志坚与国商投控股有限公司、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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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10194号 | 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
原告-齐志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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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8-11 |
5 |
王香与国商投控股有限公司、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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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10242号 | 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
原告-王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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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6-16 |
6 |
黄敏与国商投控股有限公司、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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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10234号 | 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
原告-黄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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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05-12 | 2020-08-11 |
7 |
万萍与国商投控股有限公司、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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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10181号 | 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
原告-万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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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05-09 | 2020-08-11 |
8 |
鄷丽佳与国商投控股有限公司、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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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10183号 | 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
原告-鄷丽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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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05-09 | 2020-08-11 |
9 |
边凤梅与国商投控股有限公司、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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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10232号 | 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
原告-边凤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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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05-09 | 2020-08-11 |
10 |
肖辉与国商投控股有限公司、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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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10233号 | 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
原告-肖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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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05-09 | 2020-08-1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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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0102民初471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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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2G3中缝 | 2019-07-14 |
2 | (2018)京0102民初471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陈环 宗蓓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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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9-06-25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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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9-01-2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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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执955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8 | 详情 |
2 | (2020)浙0103执3830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24 | 详情 |
3 | (2019)浙01执678号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8 | 详情 |
4 | (2019)浙0103执817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5 | 详情 |
5 | (2019)浙0103执649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05 | 详情 |
6 | (2019)浙0103执647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04 | 详情 |
7 | (2019)浙0103执646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04 | 详情 |
8 | (2019)浙0103执598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25 | 详情 |
9 | (2019)浙0103执597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25 | 详情 |
10 | (2019)浙0103执596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2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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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6民初21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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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21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陈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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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212号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陈环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8年9月27日的利息为1330103.13元,此后利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陈环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240.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19240.07元,由原告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19140.07元,被告陈环对被告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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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
2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2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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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29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林国平 被告- 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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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林国平诉你关于确认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29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庭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天内,并定于2019年5月7日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白石巷256号四楼仲裁庭开庭审理,你应按时出庭,否则缺席裁决。杭州市下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3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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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
3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1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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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14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郑思看 被告- 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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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郑思看诉你关于确认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141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庭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天内,并定于2019年4月10日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白石巷256号四楼仲裁庭开庭审理,你应按时出庭,否则缺席裁决。杭州市下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2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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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
4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8)10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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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8)106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贺东威 被告- 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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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贺东威诉你关于确认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集体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8)106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庭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天内,并定于2019年1月30日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白石巷256号四楼仲裁庭开庭审理,你应按时出庭,否则缺席裁决。杭州市下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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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5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8)10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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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8)106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徐建彬 被告- 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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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徐建彬诉你关于确认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集体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8)106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庭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天内,并定于2019年1月31日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白石巷256号四楼仲裁庭开庭审理,你应按时出庭,否则缺席裁决。杭州市下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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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6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8)11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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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8)111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胜强 被告- 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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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王胜强诉你关于确认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集体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8)111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庭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天内,并定于2019年2月1日13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白石巷256号四楼仲裁庭开庭审理,你应按时出庭,否则缺席裁决。杭州市下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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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7 |
(2017)浙0103民初4557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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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45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罗宾纳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万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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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4557号之二上海万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南京罗宾纳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南京罗宾纳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3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南京罗宾纳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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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
8 |
(2017)浙0103民初455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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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45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罗宾纳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万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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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4557号之一上海万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罗宾纳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及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南京罗宾纳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南京罗宾纳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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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1 |
9 |
(2017)浙0103民初455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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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45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罗宾纳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万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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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4557号上海万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罗宾纳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及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解除设定于原告名下南京市洪武区38号401、501、601室房屋的抵押权,既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16宁秦不动产证明第0000542号);2、被告上海万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权解除提供协助配合;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2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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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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