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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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林汉本、张亚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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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25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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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8-03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纪世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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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738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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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0-12-10 |
3 |
纪世杰、吕宁、泰华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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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4078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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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20-03-18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林伟强、泰华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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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19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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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8-08-29 | 2019-11-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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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12518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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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25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华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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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2518号林汉本、张亚琴: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告林汉本、张亚琴、泰华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25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2021)粤0303民初12518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第十四行“案件受理费94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负担”。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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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2 |
(2021)粤0303民初125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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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25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张亚琴 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林汉本 泰华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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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2518号林汉本、张亚琴、泰华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告林汉本、张亚琴、泰华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2518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13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陈彩妮电话:0755-2503826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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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3 |
(2020)粤0304民初453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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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537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华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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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5379号之一张亚琴、林汉本: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张亚琴、林汉本、泰华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453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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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4 |
(2020)粤0304民初453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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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53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张亚琴 林汉本 泰华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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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5379号之一张亚琴、林汉本: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张亚琴、林汉本、泰华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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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5 |
(2020)粤0304民初4537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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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53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张亚琴 林汉本 泰华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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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5379号张亚琴、林汉本: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张亚琴、林汉本、泰华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45379号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提前15分钟到庭审管理中心处获取具体开庭地点),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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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
6 |
(2019)粤03执4078号指定管辖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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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40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吕宁 纪世杰 泰华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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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4078号之一纪世杰、吕宁、泰华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117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执40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1175号裁决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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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
7 |
(2019)粤03执407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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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40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吕宁 纪世杰 泰华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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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4078号纪世杰、吕宁、泰华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117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40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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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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