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罗盛才,彭永秀,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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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民初632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彭永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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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24 |
| 2 |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张祥意、谢廷芳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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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执110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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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6-09 |
| 3 |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肖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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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民初272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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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6-25 |
| 4 |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何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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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民初471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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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6-09 |
| 5 |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与骆凤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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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24民初383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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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6-30 |
| 6 |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夏某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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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执恢23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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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3-31 |
| 7 |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与刘丽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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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24民初210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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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6-25 |
| 8 |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袁溢川、刘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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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民初98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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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2-19 | 2021-03-31 |
| 9 |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何某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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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执2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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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3-31 |
| 10 |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夏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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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7执284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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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25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20)川0124民初502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刘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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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G41 | 2020-09-27 |
| 2 | (2020)川0124民初502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刘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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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G41 | 2020-09-27 |
| 3 | (2018)川0124民初47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彭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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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 郫县人民法院 | - | 2018-02-12 |
| 4 | (2018)川0124民初48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吴静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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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 郫县人民法院 | - | 2018-02-12 |
| 5 | (2018)川0124民初47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彭霞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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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 郫县人民法院 | - | 2018-02-12 |
| 6 | (2018)川0124民初48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吴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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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 郫县人民法院 | - | 2018-02-12 |
| 7 | (2018)川0124民初77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邱丽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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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 郫县人民法院 | - | 2018-02-07 |
| 8 | (2018)川0124民初77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邱丽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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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 郫县人民法院 | - | 2018-02-07 |
| 9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肖发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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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G73G76中缝 | 2017-07-23 |
| 10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肖发聪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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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G73G76中缝 | 2017-07-23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川0124民初3032号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柳云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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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民初303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柳云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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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24民初3032号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柳云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公告,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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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 2 |
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蓉、余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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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民初246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黄蓉 余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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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24民初2463号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蓉、余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蓉、被告余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从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546.31元、违约金455元,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的水费、电费、垃圾清运费3677.96元(扣除被告黄蓉、被告余春预存余额88.3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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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 3 |
(2019)川0124民初2377号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德茂、敬小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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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民初237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赵德茂 敬小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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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24民初2377号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德茂、敬小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德茂、敬小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3163.76元、违约金316.38元;二、驳回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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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 4 |
(2019)川0124民初3286号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冉小军、张春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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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民初328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冉小军 张春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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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24民初3286号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冉小军、张春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公告,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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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
| 5 |
(2019)川0124民初2462号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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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民初246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晓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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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24民初2462号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3831.52元,逾期支付物业服务的违约金766.3元(违约金金额为欠物业费金额的20%),共计4597.82元(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止,实际应计至被告向原告实际足额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15时30分在本院三道堰法庭第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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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
| 6 |
(2019川0124民初3032号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柳云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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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民初303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柳云洲物业服务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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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民初3032号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柳云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柳云洲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3165.41元,违约金2031.63元,两项共计5197.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被告柳云洲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三道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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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 7 |
(2019川0124民初3286号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冉小军、张春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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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民初328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冉小军 张春玉物业服务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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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民初3286号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冉小军、张春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张春玉、冉小军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6860.5元,违约金10650.15元,两项共计17510.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被告冉小军、张春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三道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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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 8 |
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易杏、杨文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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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民初137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李易杏 杨文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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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飞:本院受理的(2019)川0124民初1377号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易杏、杨文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完毕。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文飞、李易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从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892.67元及违约金778.55元。二、驳回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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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
| 9 |
(2019川0124民初2377号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德茂、敬小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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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237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赵德茂 敬小菊物业服务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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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民初2377号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德茂、敬小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责令被告赵德茂、敬小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3163.77元,违约金2397.18元,共计5560.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被告赵德茂、敬小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道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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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
| 10 |
(2019)川0124民初1377号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飞、李易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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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民初137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杨文飞 李易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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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24民初1377号原告成都安达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飞、李易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杨文飞、李易杏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3892.67元,违约金4631.74元,第一次诉讼费25元,三项共计8549.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三道堰法庭第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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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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