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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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宝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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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4民初84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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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18-08-10 | 2018-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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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宝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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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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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粤0404民初8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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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4民初8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江苏宝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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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404民初840号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宝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本院邮寄送达被退回,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继续履行《电梯设备供货合同》总价112万元和《电梯设备安装合同》总价28万元;2、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设备款1064000元和安装款28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4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合计共1428000元。5、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逾期不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本案由审判员徐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水金、杨世伟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8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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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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