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嵊市文罚【2016】第18号 | 嵊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当事人:嵊州讴歌量贩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330683000036787法定代表人:徐小富住所:嵊州市三江街道一景路2号时代商务广场33号地下层停车场2号2016年6月24日,本行政机关收到嵊州市公安局嵊公函〔2016〕35号《关于建议对嵊州市讴歌量贩娱乐有限公司依法查处的函》。函告内容为:2016年5月以来,嵊州市公安局三江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嵊州讴歌量贩娱乐有限公司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消费的现象,并引发多起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案件,存在严重的治安隐患。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本行政机关按照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公安局。移交的材料有:1、具体情况通报1份;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份;3、受立案复印件4份。本机关于2016年6月27日对当事人涉嫌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16年5月2日晚上至次日凌晨、5月14日晚上、6月8日晚上、6月16日凌晨4次接纳未成年人唱歌消费,共计违法所得人民币324元。其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扰乱了娱乐场所正常经营秩序。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第458号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嵊州市公安局嵊公函〔2016〕35号关于建议对嵊州讴歌量贩娱乐有限公司依法查处的函1份(附具体情况通报1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份、受立案复印件4份);证明案件来源,以及当事人4次接纳未成年人唱歌消费,并引治案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2、未成年人袁某凯、钱某亚、黄某珊、魏某瑶、魏某华、张某、俞某利、裘某昆、袁某凯、史某晨的询问笔录10份;证明当事人接纳上述未成年人唱歌消费。3、未成年人袁某凯、钱某亚、黄某珊、魏某瑶、魏某华、张某、俞某利、裘某昆、袁某凯、史某晨的人口基本信息10份;证明他们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4、徐小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4次接纳未成年人唱歌消费,法定代表人徐小富对违法事实无异议。5、叶小春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4次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6、嵊州讴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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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严重违法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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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嵊股设[2016]30号 | 蒋柏忠 | 绍兴市柯桥区诗韵纺织绣品有限公司 | 14.5 | 无效 | - |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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