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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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西钱隆织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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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026执恢27号之一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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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2-11 |
2 |
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鸿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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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026民初8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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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27 |
3 |
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西泰宇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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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6执220号之四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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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1-16 |
4 |
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西泰宇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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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6执220号之三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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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1-16 |
5 |
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西玉泰锻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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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026执158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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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 2020-07-23 | 2020-08-07 |
6 |
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西钱隆织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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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026执恢27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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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12-11 |
7 |
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西玉泰锻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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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026执158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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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 2020-04-22 | 2020-08-07 |
8 |
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西泰宇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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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6执220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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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 2020-03-09 | 2020-11-16 |
9 |
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西泰宇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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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6执220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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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20-11-16 |
10 |
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西泰宇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林美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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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6民初12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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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黄县人民法院 | 2019-05-21 | 2019-09-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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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改制前名称为宜黄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江西玉泰锻造有限公司、江西金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候来好、徐志宾、王益东、李枝峰、陆兴、田龙岗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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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6民初12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宜黄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被告- 陆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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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兴:本院受理原告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改制前名称为宜黄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1026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玉泰锻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2,7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7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王益东、陆兴、田龙岗对被告江西玉泰锻造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0元,由被告江西玉泰锻造有限公司、王益东、陆兴、田龙岗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宜黄县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程法官联系电话:1807947219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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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2 |
原告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改制前名称为宜黄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江西玉泰锻造有限公司、江西金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候来好、徐志宾、王益东、李枝峰、陆兴、田龙岗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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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6民初12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宜黄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被告- 江西金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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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改制前名称为宜黄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1026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玉泰锻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2,7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7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王益东、陆兴、田龙岗对被告江西玉泰锻造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0元,由被告江西玉泰锻造有限公司、王益东、陆兴、田龙岗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宜黄县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程法官联系电话:1807947219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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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3 |
原告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改制前名称为宜黄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江西玉泰锻造有限公司、江西金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候来好、徐志宾、王益东、李枝峰、陆兴、田龙岗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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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6民初12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宜黄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被告- 王益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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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益东:本院受理原告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改制前名称为宜黄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1026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玉泰锻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2,7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7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王益东、陆兴、田龙岗对被告江西玉泰锻造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0元,由被告江西玉泰锻造有限公司、王益东、陆兴、田龙岗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宜黄县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程法官联系电话:1807947219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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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4 |
原告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改制前名称为宜黄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江西玉泰锻造有限公司、江西金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候来好、徐志宾、王益东、李枝峰、陆兴、田龙岗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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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6民初12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宜黄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被告- 徐志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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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宾:本院受理原告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改制前名称为宜黄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1026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玉泰锻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2,7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7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王益东、陆兴、田龙岗对被告江西玉泰锻造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0元,由被告江西玉泰锻造有限公司、王益东、陆兴、田龙岗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宜黄县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程法官联系电话:1807947219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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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5 |
原告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改制前名称为宜黄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江西玉泰锻造有限公司、江西金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候来好、徐志宾、王益东、李枝峰、陆兴、田龙岗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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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6民初12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宜黄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被告- 李枝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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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枝峰:本院受理原告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改制前名称为宜黄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1026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玉泰锻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2,7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7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王益东、陆兴、田龙岗对被告江西玉泰锻造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0元,由被告江西玉泰锻造有限公司、王益东、陆兴、田龙岗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宜黄县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程法官联系电话:1807947219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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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6 |
原告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泰宇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林美平、周超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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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6民初12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泰宇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林美平 周超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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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泰宇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宜黄县工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泰宇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林美平、周超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1026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宜黄县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周志峰电话:1807947217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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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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