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乐万邦

    广西乐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路85号御景蓝湾10号楼10-1F-17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西乐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韦全龙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桂0122执1501号之一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广西乐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2020-11-19 2020-12-09
    2

    广西乐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韦全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桂0107民初626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广西乐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9-03-15 2019-08-09
    3

    广西乐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新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桂0107民初5382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人-广西乐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8-07-10 2018-08-09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与李艳春、广西乐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6)桂0103执23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 收起

    ... 展开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6-10-27 2016-12-31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桂0107民初538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广西乐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朱新强 第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城北支行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G80 2019-01-22
    2 (2018)桂0107民初626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广西乐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韦全龙 第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G45 2018-11-2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5382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广西乐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城北支行 被告- 朱新强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广西乐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新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城北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107民初5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20-05-20
    2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桂0107民初626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广西乐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被告- 韦全龙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乐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全龙、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法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107民初6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韦全龙向原告广西乐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436308.78元;二、被告韦全龙向原告广西乐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436308.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6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韦全龙付清436308.78元之日止);三、被告韦全龙向原告广西乐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7997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8257元(原告广西乐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韦全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新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19-05-23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