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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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汽)食餐行罚[2016]3204号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汽开分局 |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汽开分局于2016年6月25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在一汽东机工减振器有限公司职工食堂的贮藏间的食品架上发现一袋无标签的粉面状物质,询问当事人杨丽霞该物质为玉米淀粉,是今天中午临时买入的,还没有使用。本案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该食堂负责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并保证杜绝此类违法事件再次发生,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有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参照《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建议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意见:1、罚款人民币五千元2、没收违法所得一百元(合计五千一百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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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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