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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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海工商处字[2019]7号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宇轨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99572060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楠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江怡路240号910-919房成立日期:2011年7月22日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 当事人到我局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业务时,我局发现当事人未按时提交2017年年度报告,于2018年12月3日才提交2017年年度报告。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公司涉嫌构成逾期提交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也未在2018年10月9日前补报,直至2018年12月3日才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楠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杜燕茹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四: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杜燕茹的询问笔录;证据五:当事人已公示年度报告的页面截图。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属实。2018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工商海分听字(2018)第0201812050000231-000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上述情况,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且未及时补报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当事人于2018年12月3日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属于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公示年度报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决定的,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999号,020-89088860)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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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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