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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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与江苏汉嘉薄膜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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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2执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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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2020-04-29 | 2020-05-20 |
2 |
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湖北丽怡欣铭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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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974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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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19-12-23 |
3 |
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李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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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721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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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19-12-02 |
4 |
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与江苏汉嘉薄膜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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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12民初62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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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2019-10-12 | 2019-12-19 |
5 |
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诚源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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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8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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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5-29 | 2019-05-30 |
6 |
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广某、深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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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保28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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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5-27 | 2019-12-18 |
7 |
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与湖北丽怡欣铭机械有限公司、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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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55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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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3-14 | 2019-10-23 |
8 |
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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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55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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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1-31 | 2019-11-03 |
9 |
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与湖北丽欣铭机械有限公司、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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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556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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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0-30 | 2019-11-03 |
10 |
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广某、湖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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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保40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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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0-18 | 2019-12-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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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民初15560号之一公告送达判决(湖北丽怡欣铭机械有限公司、李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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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55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丽怡欣铭机械有限公司 李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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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5560号之一湖北丽怡欣铭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683309756893T)、李伟(公民身份号码为42068319770821XXXX):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丽怡欣铭机械有限公司、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1556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判决主文内容如下:一、限被告湖北丽怡欣铭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62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2月1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湖北丽怡欣铭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7800元;三、被告李伟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丽怡欣铭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444元、保全费4842元,合计172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北丽怡欣铭机械有限公司、李伟负担13384元,由原告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负担39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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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
2 |
(2018)粤1972民初1556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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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55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 被告- 李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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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5568号之一李伟(公民身份号码为42068319770821XXXX):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15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00元;二、限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344元,由被告李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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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1 |
3 |
(2018)粤1972民初15560号应诉公告(湖北丽怡欣铭机械有限公司、李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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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55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丽怡欣铭机械有限公司 李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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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5560号湖北丽怡欣铭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683309756893T)、李伟(公民身份号码为42068319770821XXXX):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丽怡欣铭机械有限公司、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上诉须知、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保全告知书、查封清单。原告提供了送货单汇总表、应收账款、承诺保证书、物流单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湖北丽怡欣铭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650400元及利息18862元(利息以650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8月10日为18862元);2.被告湖北丽怡欣铭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5120元;3.被告李伟对被告湖北丽怡欣铭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21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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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 |
4 |
(2018)粤1972民初15568号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李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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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55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 被告- 李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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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5568号李伟(公民身份号码为42068319770821XXXX):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上诉须知、审限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提供了借款单、银行流水、承诺保证书等为证,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1750元(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10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18年8月1日为17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5日10时0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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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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