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综执罚决字〔2020〕第00730号 |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罚决字〔2020〕第00730号当事人:温岭市环宇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1254898XK,地址:温岭市温岭市大溪镇白山街,法定代表人:洪妙连,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白山街村86号,身份证号码332623********4131。2020年4月9日下午,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东中队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温岭市城东街道锦屏大道170号门口人行道上有人挖掘城市道路。经初步调查,是温岭市环宇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挖掘温岭市城东街道锦屏大道170号门口人行道道路,且其不能提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因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本局于2020年4月9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经查实,2020年4月9日,当事人温岭市环宇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挖掘温岭市城东街道锦屏大道170号门口人行道用于安装自来水管,挖掘城市道路面积4.39平方米(2.2米×1.2米+5米×0.35米)。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图片证据5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挖掘温岭市城东街道锦屏大道170号门口人行道,挖掘城市道路面积4.39平方米(2.2米×1.2米+5米×0.35米)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9日未经审批,擅自挖掘温岭市城东街道锦屏大道170号门口人行道用于安装电箱,挖掘城市道路面积4.39平方米(2.2米×1.2米+5米×0.35米)的事实。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2020年4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0610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综上所述,本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温岭市环宇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未经审批,在温岭市城东街道锦屏大道170号门口人行道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属于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其行为已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为此,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温岭市环宇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将城市道路恢复原状,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上述款项,当事人温岭市环宇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温岭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未缴纳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即依法向温岭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4-20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