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一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783执407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31 |
2 |
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苏州永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783执50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28 |
3 |
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莫世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民终9548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1-01-01 |
4 |
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783执30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2-29 |
5 |
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深圳市闻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783执30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2-29 |
6 |
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与苏州永嘉电子有限公司、纪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783民初57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07-28 |
7 |
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陆文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08)东执字第94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
...
展开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07-03 |
8 |
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台州市莱鑫焊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783执5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6-01 |
9 |
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市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783民初909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1-03 |
10 |
莫世乐与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6民初1450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莫世乐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20-01-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苏州永嘉电子有限公司、纪永刚)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783执50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 苏州永嘉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783执5085号苏州永嘉电子有限公司、纪永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永嘉电子有限公司、纪永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3执50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苏州永嘉电子有限公司、纪永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执行款262033.22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3)被执行人苏州永嘉电子有限公司、纪永刚承担案件受理费261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635元。(4)被执行人苏州永嘉电子有限公司、纪永刚承担案件执行费3831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通知。附: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苏州永嘉电子有限公司(缴款账号:9558851208010582820)纪永刚(缴款账号:9558851208010582838)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联系地址:东阳市横店镇明清宫街158号邮编:322118联系人:许法官联系电话:86586000 收起
...
展开
|
2020-09-20 |
2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深圳市联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闻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张学营)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783民初61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联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闻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张学营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783民初6123号深圳市联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闻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张学营:受理原告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联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闻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张学营(4414261970****001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3民初6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联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货款13665767.41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闻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张学营对判项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037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8794元,由被告深圳市联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闻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张学营负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9-09-23 |
3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深圳市闻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张学营)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783民初61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闻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张学营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783民初6136号深圳市闻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张学营:受理原告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闻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张学营(4414261970****001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3民初6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闻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货款453530.4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学营对判项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2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11222元,由被告深圳市闻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学营负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9-09-23 |
4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省东阳市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一飞)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783民初909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东阳市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何一飞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783民初9096号浙江省东阳市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一飞:本院受理原告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东阳市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一飞)、何一飞(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67112026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一、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508255元(已计算至2019年2月14日止,此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款日止);由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借款本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收起
...
展开
|
2019-09-04 |
5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北京中联科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783民初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中联科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783民初30号北京中联科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联科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北京中联科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横店集团东磁有限公司人民币93434.5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16日起按央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20元,合计2370元,由被告北京中联科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8-03-09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