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舟环定罚决字201916 |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
当事人:浙江海神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148755311N法定代表人:叶小武地址: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兴泉路501号2019年9月19日,浙江省2019年专题执法行动交叉执法检查组第九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的喷漆工序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喷漆车间未密闭,也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喷漆废气通过水帘喷漆台的水帘过滤后经抽风机引至喷漆车间东北侧房间窗户无组织排入外环境。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受委托权限和身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10张,证明2019年9月19日,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19年9月19日,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2019年11月5日,我局作出《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舟环定听告[2019]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并于2019年11月13日送达。你公司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但于2019年11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和申辩意见》,理由有四点:一是你公司于2017年初开始试样喷漆工序,该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你公司意识到可能构成环境违法,但厂区所在地白泉镇功能区定位转变致你公司无法取得环保资质;二是你公司属于以外贸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由于近年来美国发起贸易战致使经济环境差,出现经营困难;三是你公司虽有环境违法行为,但非源于主观恶意,而是为节约成本,且污染后果不算严重;四是你公司被我局检查后,已及时终止了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提供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基于以上理由,恳请我局对你公司免 收起
...
展开
|
2019-12-09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