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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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恒越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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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4执保1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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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07-09 |
2 |
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文辉、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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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4财保142号 | - |
申请人-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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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11-25 |
3 |
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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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执33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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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12-04 |
4 |
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汪南东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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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703民初7350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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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7-24 | 2020-12-04 |
5 |
管辖上诉案件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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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民辖终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汪南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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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03 | 2020-12-10 |
6 |
陕西易莱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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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17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陕西易莱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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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2017-11-10 | 2017-11-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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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703民初122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 徐文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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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G22 | 2020-11-01 |
2 | (2020)粤0703民初122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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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G96 | 2020-05-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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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703民初735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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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703民初73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 汪南东 江门市恒富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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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703民初7350号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恒富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汪南东、江门市恒富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2018)粤0703民初735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为:1.以1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计至2018年6月9日止;2.以1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6月10日起计至2018年7月20日止;3.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7月21日起计至2019年7月23日止;4.以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7月2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6017元,由被告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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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
2 |
2019)粤0703民初7350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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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703民初73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 汪南东 江门市恒富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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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703民初7350号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恒富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汪南东、江门市恒富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703民初73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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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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