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公路罚[2017]03(41)0502号 |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7年09月04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号为浙GJ3920/浙GC666挂的车辆于2017年09月04日19时21分行驶在G15沈海高速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时,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48800千克,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800千克。经核对该车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认定浙GJ3920/浙GC666挂为义乌国联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为赵华锋。本单位于2017年09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050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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