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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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新区恒兴达劳保用品商行与深圳正瑞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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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1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恒兴达劳保用品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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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4-16 |
2 |
惠州市鑫泰无纺布有限公司与深圳正瑞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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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03民初54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惠州市鑫泰无纺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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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3-19 |
3 |
陈绍雷、深圳正瑞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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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执4377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陈绍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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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1-04-16 |
4 |
深圳市生命科学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正瑞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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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681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生命科学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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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1-01-0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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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10执4377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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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10民初1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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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1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坪山新区恒兴达劳保用品商行 被告- 深圳正瑞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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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171号深圳正瑞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恒兴达劳保用品商行与被告深圳正瑞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0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正瑞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恒兴达劳保用品商行支付货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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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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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执异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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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执异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绍雷 被告-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正瑞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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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执异8号深圳正瑞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绍雷与被执行人深圳正瑞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案号:(2020)粤0310执4377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追加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听证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21年7月6日9时30分在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本部第九审判庭进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联系方式:周碧霞0755-23259146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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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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