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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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柯、陈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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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27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戴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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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29 |
2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林丰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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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114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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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2-29 |
3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汪红将、章邦兰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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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恢1587号之二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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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1-13 |
4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与陈雪莉、深圳市鼎盛广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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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147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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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2-23 |
5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田义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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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13320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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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0-10-23 |
6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胡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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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11356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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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0-10-29 |
7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陈雪莉、深圳市鼎盛广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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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保61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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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7-01 | 2021-01-01 |
8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与田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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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25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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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07-28 |
9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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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109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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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5-12 | 2020-12-23 |
10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与戴柯、陈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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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379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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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12-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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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6执15010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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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150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 当事人- 深圳市常鼎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鑫泰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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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15010号戴柯、李钢、深圳市常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鼎鑫泰工贸有限公司、陈忠: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7940号、(2020)粤03民终22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150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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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2 |
(2020)粤03民终227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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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27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 深圳市鼎鑫泰工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常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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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2710号李钢、深圳市常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鼎鑫泰工贸有限公司、杨丹:本院受理上诉人戴柯、陈忠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李钢、深圳市常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鼎鑫泰工贸有限公司、杨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元,由上诉人戴柯、陈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本公告2021年3月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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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3 |
(2020)粤03执异4号GG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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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 被告- 深圳市国鑫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兖峰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江盛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鸿宇能源有限公司 李映洁 陈志德 余鑫 惠州市翔一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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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4号深圳市国鑫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鸿宇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兖峰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江盛供应链有限公司、惠州市翔一实业有限公司、李映洁、陈志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鑫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鸿宇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兖峰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余鑫、李映洁、深圳市江盛供应链有限公司、惠州市翔一实业有限公司、陈志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买受人张凯生对由其个人承担涉案房产的房产使用税及滞纳金等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张凯生的异议请求。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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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4 |
(2020)粤03执异5号GG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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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 被告- 深圳市国鑫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兖峰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江盛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鸿宇能源有限公司 李映洁 陈志德 余鑫 惠州市翔一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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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5号深圳市国鑫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鸿宇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兖峰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江盛供应链有限公司、惠州市翔一实业有限公司、李映洁、陈志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鑫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鸿宇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兖峰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余鑫、李映洁、深圳市江盛供应链有限公司、惠州市翔一实业有限公司、陈志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买受人张凯生对由其个人承担涉案房产的房产使用税及滞纳金等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张凯生的异议请求。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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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5 |
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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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27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 深圳市常鼎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鑫泰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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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2710号戴柯、陈忠因、李钢、深圳市常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鼎鑫泰工贸有限公司、杨丹:上诉人戴柯、陈忠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李钢、深圳市常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鼎鑫泰工贸有限公司、杨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须于2020年11月23日14:3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本公告于2020年9月1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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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
6 |
(2018)粤0306执恢71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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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恢7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 被告- 曾伟强 深圳市东江渔村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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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恢716号深圳市东江渔村实业有限公司、曾伟强: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3)深宝房初字第110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恢7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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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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