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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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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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纠纷 |
原告-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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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束长生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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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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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束长生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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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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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束长生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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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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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陈琴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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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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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陈琴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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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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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陈琴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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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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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陈琴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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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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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福建省鸿顺达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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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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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陈琴、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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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陈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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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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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民终792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衡阳市中顺物流有限公司 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 湖南翔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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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6-28 |
2 | (2018)粤01民终7927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衡阳市中顺物流有限公司 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 湖南翔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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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6-28 |
3 | (2018)粤01民终792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衡阳市中顺物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 湖南翔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陈肃蓉 陈益青 罗黎明 陈松林 王友宝 杜海军 黄劲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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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6-12 |
4 | (2018)粤01民终7927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衡阳市中顺物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 湖南翔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陈肃蓉 罗黎明 陈松林 黄劲风 王友宝 杜海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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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6-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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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91民初5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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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91民初504号 | 票据纠纷 |
当事人- 广州乐丰商贸有限公司 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民心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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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91民初504号深圳民心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原告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民心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乐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91民初50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199652.43元及利息(利息以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199652.43元为本金,自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之日2021年8月25日起每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8日为2216.02元;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票据票面金额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共计1201868.45元)。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1日09时30分在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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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2 |
(2022)粤0391民初5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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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91民初505号 | 票据纠纷 |
当事人- 广州乐丰商贸有限公司 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民心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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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91民初505号深圳民心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原告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乐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深圳民心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91民初50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0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010000.00元为本金,自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之日2021年8月25日起每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8日为1865.69元;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票据票面金额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共计1011865.69元)。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1日09时30分在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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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3 |
(2022)粤0391民初5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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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91民初506号 | 票据纠纷 |
当事人- 广州乐丰商贸有限公司 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民心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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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91民初506号深圳民心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原告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民心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乐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91民初50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0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010,000.00元为本金,自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之日2021年8月25日起每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8日为1865.69元;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票据票面金额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共计1011865.69元)。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1日09时30分在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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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4 |
(2022)粤0391民初50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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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91民初507号 | 票据纠纷 |
当事人- 瑞安市佳皓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南方家具有限公司 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民心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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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91民初507号深圳民心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湖北南方家具有限公司:原告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瑞安市佳皓贸易有限公司、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南方家具有限公司、深圳民心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91民初50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0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010000.00元为本金,自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之日2021年8月25日起每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8日为1865.69元;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票据票面金额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共计1011865.69元)。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1日09时30分在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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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5 |
(2022)粤0391民初50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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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91民初508号 | 票据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 杭州中迈商贸有限公司 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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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91民初508号杭州中迈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中迈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禧贏嘉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91民初50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0.00元为本金,自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之日2021年8月24日起每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8日为1979.17元;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票据票面金额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共计1001979.17元)。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1日09时30分在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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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6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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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91民初510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润达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皓业电气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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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91民初510号 深圳市飞润达贸易有限公司、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飞润达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皓业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91民初51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5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500000.00元为本金,自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之日2021年8月21日起每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8日为3562.5元;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票据票面金额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共计1503562.5元)。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1日09时30分在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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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7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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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91民初508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中迈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禧贏嘉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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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91民初508号 杭州中迈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中迈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禧贏嘉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91民初50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0.00元为本金,自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之日2021年8月24日起每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8日为1979.17元;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票据票面金额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共计1001979.17元)。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1日09时30分在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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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8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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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91民初506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乐丰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民心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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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91民初506号 深圳民心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民心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乐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91民初50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0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010,000.00元为本金,自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之日2021年8月25日起每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8日为1865.69元;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票据票面金额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共计1011865.69元)。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1日09时30分在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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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9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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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91民初507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瑞安市佳皓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南方家具有限公司 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民心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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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91民初507号 深圳民心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湖北南方家具有限公司: 原告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瑞安市佳皓贸易有限公司、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南方家具有限公司、深圳民心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91民初50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0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010000.00元为本金,自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之日2021年8月25日起每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8日为1865.69元;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票据票面金额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共计1011865.69元)。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1日09时30分在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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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10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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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91民初504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乐丰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民心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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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91民初504号 深圳民心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民心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乐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91民初50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199652.43元及利息(利息以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199652.43元为本金,自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之日2021年8月25日起每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8日为2216.02元;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票据票面金额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共计1201868.45元)。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1日09时30分在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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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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