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粤2072执9127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23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2072民初67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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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67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东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汉慕合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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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6780号广州汉慕合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汉慕合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2072民初6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汉慕合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4730元及利息(以21473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6元,由被告广州汉慕合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付,本院不另收退,被告须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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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 2 |
(2020)粤2072民初67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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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67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东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汉慕合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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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6780号广州汉慕合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汉慕合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1473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9年9月9日起以本金2147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暂计至起诉日,利息暂计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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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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