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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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南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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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执314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南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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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11-22 | 2018-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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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南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云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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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民终323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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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17 | 2018-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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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南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云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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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480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南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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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11-10 | 2021-04-1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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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闽0581民初480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南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陈云 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福州宋小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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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08-08 |
2 | (2016)闽0581民初480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南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陈云 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福州宋小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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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6-11-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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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状副本]陈云、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宋小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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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480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南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陈云 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福州宋小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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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陈云(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7****2035)、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宋小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南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云、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宋小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2016)闽0581民初4802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承办法官:李妮娜书记员:许冰冰联系电话:0595-886175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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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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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云、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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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480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南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陈云 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福州宋小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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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云(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7****2035)、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南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云、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宋小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石狮市南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欠款31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相应利息(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以3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5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31万元为基数);二、被告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石狮市南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2000元;三、被告陈云、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宋小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告陈云、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宋小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55元,由被告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云、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宋小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承办法官:李妮娜书记员:许冰冰联系电话:0595-886175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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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6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云、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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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480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南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陈云 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福州宋小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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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云(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7****2035)、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南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云、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宋小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本案无法成功送达被告。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48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石狮市南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欠款人民币33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欠款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自2016年6月10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8月29日为15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12000元;以上请求暂合计人民币357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陈云、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宋小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6、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11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八月八日承办庭室:民事审判第二庭联系电话:886175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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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8 |
4 |
[上诉状副本]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云、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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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480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南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陈云 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福州宋小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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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云(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7****2035)、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南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云、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宋小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本案无法成功送达被告。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4802号案件被告福州宋小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提交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二月七日承办法官:张歆歆书记员:许冰冰联系电话:0595-88617507、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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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7 |
5 |
[裁判文书]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云、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宋小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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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480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南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陈云 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福州宋小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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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云(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7****2035)、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南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云、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宋小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本案无法成功送达被告。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480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被告福州宋小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一月五日承办法官:张歆歆书记员:许冰冰联系电话:0595-88617507、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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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5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云、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宋小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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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480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南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陈云 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福州宋小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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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云(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7****2035)、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南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云、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宋小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本案无法成功送达被告。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48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石狮市南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欠款人民币33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欠款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自2016年6月10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8月29日为15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福建陈氏秘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12000元;以上请求暂合计人民币357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陈云、福建宋小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福建宋小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宋小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6、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2月1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承办法官:张歆歆书记员:许冰冰联系电话:0595-88617507、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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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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