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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汇天达

    深圳市万汇天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吉圩社区布吉路73-83号(单号)时代广场302-66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赖利威与许念华、姜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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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303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赖利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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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9-11-13 2020-02-2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07民初3035号公告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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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303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赖利威 当事人- 深圳市中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许念华 姜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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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3035号之二许念华、姜楠、深圳市中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赖利威与被告许念华、姜楠、第三人深圳市中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赖利威与被告许念华、姜楠于2018年5月19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二、被告许念华、姜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利威双倍返还定金共60万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88.7元,由原告赖利威负担3,864.7元,被告许念华、姜楠负担8,6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本公告已于2019年11月13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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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3
    2

    (2019)粤0307民初3035号公告开庭二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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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3035号之一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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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3035号之一许念华、姜楠、深圳市中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赖利威与被告许念华、姜楠、第三人深圳市中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双方于2018年5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二被告双倍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600000元;3.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0820元(违约金=成交价3240000元×违约利率5/10000×天数161天=260820元);4.二被告承担占用定金期间的利息805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19日暂计至2018年10月26日,利息=本金300000元×利率6%×天数161天÷360=8050元);5.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与30天内。并定于2019年10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十一日本公告已于2019年7月1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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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1
    3

    (2019)粤0307民初3035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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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303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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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3035号许念华、姜楠:本院受理原告赖利威与被告许念华、姜楠、第三人深圳市中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双方于2018年5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二被告双倍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600000元;3.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0820元(违约金=成交价3240000元×违约利率5/10000×天数161天=260820元);4.二被告承担占用定金期间的利息805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19日暂计至2018年10月26日,利息=本金300000元×利率6%×天数161天÷360=8050元);5.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与30天内。并定于2019年8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本公告已于2019年5月2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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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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