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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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州维珍马贸易有限公司、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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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苏州维珍马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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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维珍马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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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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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29苏州维珍马贸易有限公司与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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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维珍马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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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923苏州维珍马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万瑞行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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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维珍马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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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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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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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初136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维珍马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万瑞行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 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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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万瑞行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维珍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万瑞行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09民初136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9日下午13时30分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太湖新城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承办法官:潘景信电话:0512-63968702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太湖新城人民法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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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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