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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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91执3482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07 | 详情 |
2 | (2017)川0402执979号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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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402民初690号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俊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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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402民初69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攀枝花市俊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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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402民初690号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俊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0402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攀枝花市俊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金及水电费合计188670元,并支付违约金12600元及经济损失50000元,合计251270元。案件受理费5070元,由攀枝花市俊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已由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垫交,由攀枝花市俊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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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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