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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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津0101执3817号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10 | 详情 |
2 | (2018)津0114执316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6-25 | 详情 |
3 | (2018)津0114执300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8-06-1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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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美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亚辉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煜泰静电喷涂厂、苏昌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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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565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亚辉工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美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苏昌茂 天津市武清区煜泰静电喷涂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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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昌茂:本院2018年11月21日判决的(2018)苏0591民初5652号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美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亚辉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煜泰静电喷涂厂、苏昌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天津市美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天津市美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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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
2 |
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美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亚辉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煜泰静电喷涂厂、苏昌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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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565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美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亚辉工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武清区煜泰静电喷涂厂 苏昌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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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昌茂: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5652号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美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亚辉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煜泰静电喷涂厂、苏昌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91民初5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美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1699300元,并偿付截至2018年10月6日的迟延息24043.61元,以及自2018年10月7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未付租金169930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天津市亚辉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煜泰静电喷涂厂、苏昌茂对被告天津市美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津市亚辉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煜泰静电喷涂厂、苏昌茂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天津市美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天津市美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天津市美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编号武清动抵登字(2017)第0049号项下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314元,由被告天津市美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亚辉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煜泰静电喷涂厂、苏昌茂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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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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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昌茂、天津市美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亚辉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煜泰静电喷涂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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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565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煜泰静电喷涂厂 天津市亚辉工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美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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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昌茂、天津市美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亚辉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煜泰静电喷涂厂: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5652号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昌茂、天津市美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亚辉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煜泰静电喷涂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已到期租金131,100元,并支付迟延利息1,383.83元(以第12期租金131,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8年5月31日暂计算至2018年6月19日,迟延利息请求法院判令至被告实际履行日)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所有未到期租金1,573,200元,并支付违约金17,989.83元(以剩余所有未支付租金总额1,704,300元为基础,依年利率20%计算,自2018年5月31日暂计算至2018年6月19日,违约金请求法院判令至被告实际履行日)。3、判令原告对编号为武清动抵登字(2017)第0049号的动产抵押登记证项下的设备享有优先权。4、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就以上诉讼请求,在最高限额2,6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6日上午9时30分及第10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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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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