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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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嘉鸿花园业主委员会与乾泊(深圳)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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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初1160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嘉鸿花园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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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0-05-07 |
2 |
曹卫忠与乾泊(深圳)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嘉鸿花园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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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1511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曹卫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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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4-22 | 2020-05-07 |
3 |
曹卫忠与乾泊(深圳)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嘉鸿花园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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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曹卫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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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嘉鸿花园业主委员会与乾泊(深圳)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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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嘉鸿花园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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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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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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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1511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曹卫忠 被告- 乾泊(深圳)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吴江区太湖新城嘉鸿花园业主业委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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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泊(深圳)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曹卫忠与被告乾泊(深圳)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区太湖新城嘉鸿花园业主业委会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5110号案件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0年2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承办法官:陆菊文联系电话:0512—63493862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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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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