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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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粤保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圳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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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粤保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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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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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5执10313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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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6513号之二广州粤保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圳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炎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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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65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广州粤保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粤保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圳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李炎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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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5民初6513号之二中圳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115民初6513号广州粤保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圳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炎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5民初6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中圳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粤保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退还订金187700元;二、被告中圳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粤保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87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230元,由被告中圳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州粤保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圳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十一日主审法官:周晓宇电话:020-83007070送达人:巫秋玲电话:020-83007070533858522020-06-1117:02:11:0(2019)粤0115民初6513号之二广州粤保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圳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炎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送达,公告,汽车,判决书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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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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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6513号原告广州粤保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圳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炎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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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65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粤保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圳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李炎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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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5民初6513号中圳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粤保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圳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炎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2019)粤0115民初6513号之一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主审法官:周晓宇书记员:巫秋玲电话:020-83007070531388562020-02-2017:44:48:716(2019)粤0115民初6513号原告广州粤保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圳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炎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开庭,有限公司,通知书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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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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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6513号原告广州粤保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圳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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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65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粤保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圳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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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5民初6513号中圳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粤保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圳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15民初65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主审法官:伍敏青电话:020-83007028书记员:麦桂仪电话:020-83007070528959842019-10-3115:09:33:0(2019)粤0115民初6513号原告广州粤保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圳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有限公司,裁定书,深圳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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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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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6513号原告广州粤保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圳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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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65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粤保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圳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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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5民初6513号中圳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粤保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圳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粤0191民初6513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回订金187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8769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15日的利息为8769元=187700*4.75%/365*359),两项合计人民币19646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30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主审法官:伍敏青电话:020-83007028书记员:麦桂仪电话:020-83007070528430522019-09-2716:21:48:292(2019)粤0115民初6513号原告广州粤保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圳汽车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原告,逾期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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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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