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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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孙东高、孙云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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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110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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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2-14 |
2 |
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建勇、孙云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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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100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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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2-14 |
3 |
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彩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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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执3814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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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1-03-16 |
4 |
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万洲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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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624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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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0-07-14 |
5 |
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瀛顶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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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624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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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0-07-14 |
6 |
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瀛顶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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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623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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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0-07-14 |
7 |
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吉春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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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798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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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0-07-14 |
8 |
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瀛顶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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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623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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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0-07-14 |
9 |
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吉春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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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621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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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0-07-14 |
10 |
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万洲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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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818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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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3 | 2020-07-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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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09民初149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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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49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煌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陈来富 韩卫祥 杭州永兴酒业有限公司 陈志芳 陈霞 鲁一锋 杭州萧山志在四芳湖蟹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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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煌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新螺路1225号)、陈来富(住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浙东村东河2组36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煌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陈来富、韩卫祥、杭州永兴酒业有限公司、陈志芳、陈霞、鲁一锋、杭州萧山志在四芳湖蟹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9民初149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杭州煌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9632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二、陈来富、韩卫祥、杭州永兴酒业有限公司、陈志芳、陈霞、鲁一锋、杭州萧山志在四芳湖蟹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陈来富、韩卫祥、杭州永兴酒业有限公司、陈志芳、陈霞、鲁一锋、杭州萧山志在四芳湖蟹店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杭州煌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3元,减半收取488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860元,合计8741.50元,由杭州煌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陈来富、韩卫祥、杭州永兴酒业有限公司、陈志芳、陈霞、鲁一锋、杭州萧山志在四芳湖蟹店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九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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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3 |
2 |
(2016)浙0109民初149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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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49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来富 杭州煌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韩卫祥 杭州永兴酒业有限公司 陈志芳 陈霞 鲁一锋 杭州萧山志在四芳湖蟹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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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煌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新螺路1225号)、陈来富(住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浙东村东河2组36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来富、杭州煌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韩卫祥、杭州永兴酒业有限公司、陈志芳、陈霞、鲁一锋、杭州萧山志在四芳湖蟹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9民初149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陈来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9388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二、杭州煌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韩卫祥、杭州永兴酒业有限公司、陈志芳、陈霞、鲁一锋、杭州萧山志在四芳湖蟹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杭州煌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韩卫祥、杭州永兴酒业有限公司、陈志芳、陈霞、鲁一锋、杭州萧山志在四芳湖蟹店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责任部分向陈来富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39元,减半686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869.50元,由陈来富负担,杭州煌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韩卫祥、杭州永兴酒业有限公司、陈志芳、陈霞、鲁一锋、杭州萧山志在四芳湖蟹店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八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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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3 |
3 |
(2016)浙0109民初149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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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49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志芳 杭州煌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韩卫祥 杭州永兴酒业有限公司 陈来富 陈霞 鲁一锋 杭州萧山志在四芳湖蟹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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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煌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新螺路1225号)、陈来富(住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浙东村东河2组36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芳、杭州煌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韩卫祥、杭州永兴酒业有限公司、陈来富、陈霞、鲁一锋、杭州萧山志在四芳湖蟹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9民初149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陈志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9388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二、杭州煌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韩卫祥、杭州永兴酒业有限公司、陈来富、陈霞、鲁一锋、杭州萧山志在四芳湖蟹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杭州煌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韩卫祥、杭州永兴酒业有限公司、陈来富、陈霞、鲁一锋、杭州萧山志在四芳湖蟹店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责任部分向陈志芳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39元,减半686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869.50元,由陈志芳负担,杭州煌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韩卫祥、杭州永兴酒业有限公司、陈来富、陈霞、鲁一锋、杭州萧山志在四芳湖蟹店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九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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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3 |
4 |
(2012)杭萧商初字第39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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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商初字第398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璨和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杭州寒彬机械有限公司 许建良 汪水仙 丁伟 谢冬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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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2)杭萧商初字第3986号杭州寒彬机械有限公司、丁伟、谢冬琼: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璨和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杭州寒彬机械有限公司、许建良、汪水仙、丁伟、谢冬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杭州璨和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返还借款50万元,支付自2012年8月21日至判决时止按月利率1.866%计算的利息;由杭州寒彬机械有限公司、许建良、汪水仙、丁伟、谢冬琼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2月19日14时5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3法庭,依法由审判员孙立军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素琴、屠吾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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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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