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上)市监委采罚处〔2021〕49号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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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 详情 |
| 2 | 杭江市市监委采罚处字〔2021〕104号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停用) |
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销售;2、罚款1062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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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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