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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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造船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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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3执2645号之一 | 抵押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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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3-30 |
2 |
浙江造船有限公司、宁波同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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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3558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上诉人-浙江造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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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1-04 |
3 |
宁波市隆兴气体有限公司与浙江造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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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3民初4160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市隆兴气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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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11-13 |
4 |
宁波同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造船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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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4313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宁波同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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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08-03 |
5 |
张保良与浙江造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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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570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张保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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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19-11-08 | 2020-04-16 |
6 |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造船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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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873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当事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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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9-09-30 | 2019-10-17 |
7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造船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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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3693号 | 抵押权纠纷 |
当事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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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9-09-26 | 2020-01-10 |
8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造船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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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终2221号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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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19-07-02 |
9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造船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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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终2220号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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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4 | 2019-09-17 |
10 |
浙江造船有限公司与宁波润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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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17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造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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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19-05-20 | 2020-01-1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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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沪0118执03868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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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浙江造船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润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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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17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造船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润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润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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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175号宁波润涛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浙江造船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润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告宁波润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造船有限公司从2017年10月14日至2017年10月31日止的按每年232.2万元为标准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案件受理费2590元,由被告宁波润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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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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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造船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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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17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造船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润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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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润涛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2019)浙0213民初175号原告浙江造船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查询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4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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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
3 |
申请执行人浙江造船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与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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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091号 | 破产撤销权纠纷 |
当事人- 浙江造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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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09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你(单位)与浙江造船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6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撤销浙江造船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于2016年2月24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ZG16007)项下所设立的浙江造船有限公司名下设备的最高额抵押{动产抵押登记书号为奉工商抵登字[2016]第6号};撤销浙江造船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于2016年2月25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ZG16005)项下所设立的浙江造船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奉化区松岙镇湖头渡东海盐场的房地产的最高额抵押[房权证号为房权证奉化市字第017-588号,土地证编号为奉国用(2014)第03574号,他项权证号为奉化市字第2016-855号];并协助浙江造船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向抵押登记机关撤销抵押登记。(2)案件受理费80元,由你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50元。执行员:何伟伟联系电话:88952267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1584059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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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8 |
4 |
申请执行人浙江造船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与被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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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4964号 | 破产撤销权纠纷 |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浙江造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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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4964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你(单位)与浙江造船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695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撤销浙江造船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于2015年12月30日签订的《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为0599150901)项下以浙江造船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应收账款设定的最高额质押,并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至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案件受理费80元,由你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50元。执行员:何伟伟联系电话:88952267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1538295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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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1 |
5 |
申请执行人无与被执行人浙江造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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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46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造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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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4653号浙江造船有限公司:你(单位)与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民初45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支付案款990165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员:江培军联系电话:88952267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1531035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3.你(们)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经本院审查同意后,对其他财产可以不予申报;接到本令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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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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