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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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一榀实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月影凝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优车库网络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车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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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7492号 | 车库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一榀实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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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0-12-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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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690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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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6901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优车库网络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四川锦羽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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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6901号之二赵佳为:本院受理原告优车库网络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锦羽行科技有限公司、黄陈、赵佳为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黄陈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4民初269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及上诉证据。上诉状的主要内容是: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我院门户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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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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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690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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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6901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优车库网络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四川锦羽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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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6901号之一赵佳为:本院受理原告优车库网络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诉你和黄陈、四川锦羽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26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锦羽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优车库网络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车款136950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以621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7889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陈、赵佳为应就被告四川锦羽行科技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67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96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96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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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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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690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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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690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四川锦羽行科技有限公司 优车库网络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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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6901号赵佳为:本院受理原告优车库网络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诉你和黄陈、四川锦羽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17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第二十八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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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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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8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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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8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优车库网络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 山东露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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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8811号山东露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延亮:本院受理原告优车库网络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执保1356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20)粤0304执保1356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内容详见附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附表:序号权利人保全财产实施保全措施时间保全期限保全到期日1山东露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露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在工商银行济南幸福街支行1602********6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97元。2021.4.14一年2021.4.272徐延亮冻结被申请人徐延亮名下在建设银行济南交校路支行6217********13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元。2021.4.13一年2022.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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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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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811号之一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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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81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优车库网络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露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徐延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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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811号之一山东露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延亮:本院受理的原告优车库网络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露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延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18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露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延亮向原告优车库网络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181500元。二、被告山东露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延亮向原告优车库网络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965元(以181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9月17日计算至购车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2日)。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21.98元、保全费1520元(原告均已交纳),由被告山东露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延亮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公布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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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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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81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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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8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优车库网络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露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徐延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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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811号山东露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延亮:本院受理的原告优车库网络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露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延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证据各一套。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审判员为单琪,适用独任普通程序。开庭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公布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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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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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811民事裁定书及保全结果通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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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优车库网络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露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徐延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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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811号山东露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延亮:本院受理原告优车库网络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18811号民事裁定书以及(2020)粤0304执保1356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20)粤0304民初1881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露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延亮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2020)粤0304执保1356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内容详见附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附表:序号权利人保全财产实施保全措施时间保全期限保全到期日1.山东露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露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在工商银行济南幸福街支行1602********6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97元。2020.4.27一年2021.4.262.徐延亮冻结被申请人徐延亮名下在建设银行济南交校路支行6217********3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2元。2020.4.27一年2021.4.26本公告已于当天公布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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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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