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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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郑小野与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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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7102号之一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郑小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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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8-02 |
2 |
熊添翼与中山高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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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4616号之一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熊添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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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8-02 |
3 |
邹俊锋与拉萨市洪创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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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737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邹俊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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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02 |
4 |
黎娟与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珠海幸福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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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7099号之一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黎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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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8-02 |
5 |
蒋虹雨与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珠海幸福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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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557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蒋虹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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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8-02 |
6 |
黎明与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珠海幸福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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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555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黎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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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8-02 |
7 |
邹玉冰与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山高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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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7103号之一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邹玉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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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8-02 |
8 |
董兵与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珠海幸福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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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556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董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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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8-02 |
9 |
王高杰、岑素婷与中山高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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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550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王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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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8-02 |
10 |
李新红、贺海斌与中山高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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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6794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李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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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8-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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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2071民初181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被告- 梁爱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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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41 | 2019-11-21 |
2 | (2017)粤2071民初181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梁爱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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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33 | 2018-02-15 |
3 | (2017)粤0402民初83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告- 陈观如 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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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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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1民初302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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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3026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倪云霞 当事人- 中山市啦菲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山高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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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倪云霞诉被告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山高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啦菲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2071民初30262号一审已结案,现倪云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2071民初3026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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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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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7421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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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7421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陈元威 被告- 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 珠海幸福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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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陈元威诉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珠海幸福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陆招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李德莲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坦洲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人民币5万元,以及共同支付利息人民币3944.79元(自2019年2月25日起计,按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以上金额暂计:53944.7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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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3 |
(2021)粤2071民初1406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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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40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被告- 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 袁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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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诉袁源、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陈毅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琼,王海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徐淑榆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8日上午9: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被告袁源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353764.04元、利息4363.92元、罚息29.58元、复利22.90元(暂计至2021年3月2日,之后的从2021年3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原告对处置被告袁源名下位于中山市坦洲镇环洲北路9号锦绣国际花城1期42幢303房的抵押物所得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袁源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抵押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7909元;被告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袁源六期借款的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注:以上各项诉求金额暂计至2021年3月2日合计为:376089.44元,未含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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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4 |
(2021)粤2071民初1615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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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61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被告- 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 李龙隆 黄远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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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诉李龙隆、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黄远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陈毅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琼,王海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徐淑榆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1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李龙隆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608412.14元、利息8717.63元、罚息35.02元、复利70.93元(暂计至2021年3月23日,之后的从2021年3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2、被告李龙隆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9689元;3、原告对被告李龙隆、黄远秀提供的位于中山市坦洲镇环洲北路9号锦绣国际花城花月苑51幢3004房的抵押物处置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黄远秀对被告李龙隆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李龙隆的六期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各项请求中费用暂计至2021年3月23日合计为:646924.7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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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5 |
(2021)粤2071民初4616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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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4616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熊添翼 当事人- 中山市美城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国际花城分公司 被告- 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山高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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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熊添翼诉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山高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美城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国际花城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陆招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李德莲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7月27日上午11时0分在本院坦洲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法院判定被告①中山高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并退还团购费30000元,并判定被告②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判定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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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6 |
(2021)粤2071民初7103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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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7103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邹玉冰 当事人- 中山市德聚仁合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山高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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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邹玉冰诉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山高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德聚仁合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陆招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李德莲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7月27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坦洲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人民币3万元,以及共同支付利息人民币1841.25元(自2019年7月20日起计,按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以上金额暂计:31841.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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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7 |
(2021)粤2071民初7102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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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7102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郑小野 被告- 广州市景耀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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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郑小野诉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景耀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陆招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李德莲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7月27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坦洲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合返还人民币3万元,以及支付利息人民币1578.5元(自2019年10月7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计:31578.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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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8 |
(2021)粤2071民初1919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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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9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 林绿圆 蒋首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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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蒋首德、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林绿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晓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开联,李文兵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钟婉莹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7月2日上午11时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蒋首德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1142411.14元、利息22352.81元、罚息62.15元、复利265.85元(暂计至2020年7月6日,之后的从2020年7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2、原告对处置被告蒋首德名下位于中山市坦洲镇环洲北路9号锦绣国际花城悦湖居8幢1704房的抵押物所得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蒋首德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抵押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49952元;4、被告林绿圆对被告蒋首德的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5、被告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蒋首德六期的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担连带清偿责任;6、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注:以上各项诉求金额暂计至2020年7月6日合计为:1215043.95元,未含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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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9 |
(2021)粤2071民初373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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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737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邹俊锋 被告- 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 拉萨市洪创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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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邹俊锋诉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拉萨市洪创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陆招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6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坦洲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拉萨市洪创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退还不当得利团购签证咨询服务费20000元诉讼请求二:请求法院判定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退还不当得利刷卡手续费6980元诉讼请求三:请求法院判定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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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10 |
(2020)粤2071民初25658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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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56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戴佳南 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 吴晓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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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戴佳南、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晓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良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何莉芬,殷嘉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戴佳南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1072007.36元、利息16656.94元、罚息54.28元、复利220.53元(暂计至2020年5月15日,之后的从2020年5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2、原告对处置被告戴佳南、吴晓弘名下位于中山市坦洲镇环洲北路9号锦绣国际花城悦湖居4幢2504房的抵押物所得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戴佳南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抵押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47668元;4、被告吴晓弘、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戴佳南的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注:以上各项诉求金额暂计至2020年5月15日合计为:1136607.11元,未含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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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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