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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迎晖路77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0
    • 法院公告 135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6

    法律诉讼10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吴斌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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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02执920号 信用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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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2021-07-19 2021-07-29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梁学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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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02执9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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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2021-07-05 2021-07-29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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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02执10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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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2021-07-05 2021-07-21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魏延贵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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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02执1149号之一 信用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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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2021-06-29 2021-07-29
    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向海洋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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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02执1400号之一 信用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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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2021-06-29 2021-07-21
    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张丽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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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02执1278号 信用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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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2021-06-24 2021-06-29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夏裕梅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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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02执1280号 信用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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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2021-06-24 2021-06-29
    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张翼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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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02执1279号 信用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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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2021-06-24 2021-06-29
    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张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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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02执1099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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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2021-06-18 2021-06-25
    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刘冰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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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02执937号之一 信用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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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6-25

    法院公告13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5)江阳民初字第21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赵春淋 傅小华 被告- 泸州中威重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与泸州中威物流有限公司 第三人- 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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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G31 2020-03-06
    2 (2017)川0502民初16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被告- 王邻江 雷丽萍 泸州东茂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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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六版 2018-04-09
    3 (2017)川0502民初17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被告- 泸州铁马北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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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六版 2018-04-09
    4 (2017)川0502民初17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被告- 泸州铁马北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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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六版 2018-04-09
    5 (2017)川0502民初16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被告- 泸州铁马北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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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六版 2018-04-09
    6 (2017)川0502民初16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被告- 泸州铁马北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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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六版 2018-04-09
    7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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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2018-04-09
    8 (2017)川0502民初24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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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2018-03-07
    9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泸州永成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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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2018-01-19
    10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被告- 易仕君 泸州永成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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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八版 2018-01-1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川0502民初150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告陈宇、李维容、泸州凯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泸州力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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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502民初15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被告- 陈宇 李维容 泸州凯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泸州力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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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502民初150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告陈宇、李维容、泸州凯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泸州力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宇、李维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借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308045.54元(该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7年6月25日);二、被告泸州凯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有权对被告陈宇购买并登记在被告泸州力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提供抵押担保的牌照为川E45147、川E46299号车辆,在其抵押担保价值范围内对上列债务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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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7
    2

    (2019)川0502民初259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告泸州剑客商贸有限公司、喻晓丽、马开贵、喻礼霞、四川省巨洋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巨洋假日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泸州巨洋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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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502民初25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被告- 泸州剑客商贸有限公司 喻晓丽 马开贵 喻礼霞 四川省巨洋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巨洋假日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泸州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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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502民初259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告泸州剑客商贸有限公司、喻晓丽、马开贵、喻礼霞、四川省巨洋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巨洋假日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泸州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泸州剑客商贸有限公司清偿原告借款本金9537988.93元及利息;2.喻晓丽、马开贵、喻礼霞、四川省巨洋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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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6
    3

    (2019)川0502民初5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告韦光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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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502民初5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被告- 韦光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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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502民初5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告韦光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告韦光建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韦光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借款本金255792.02元及截止2019年6月25日的利息18431.06元,2019年6月26日起利息以255792.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85%计算,息随本清。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对被告韦光建所有的龙马潭区大通路9号1幢4层2单元18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1914元,由被告韦光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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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3
    4

    (2019)川0502执9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琴、刘兴富、韩小英、张世莲、杜仁全、周继红、泸州康韵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文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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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502执9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被告- 张琴 刘兴富 韩小英 张世莲 杜仁全 周继红 泸州康韵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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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502执9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琴、刘兴富、韩小英、张世莲、杜仁全、周继红、泸州康韵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502执905号执行通知书、(2019)川0502执905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借款本金8861967.6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3)案件受理费3806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3061元,被告负担42500元,申请执行费71922元;(4)、收到报告财产令后立即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在该期限内未履行,本院将对张琴用作抵押的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迎晖路2号1层142号的房产进行处置,并定于该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到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选择确定该房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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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4
    5

    (2019)川0502民初275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告郭西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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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502民初27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被告- 郭西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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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502民初275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告郭西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6509.42元,借款利息5175.66元(利息包括借款利息、罚息、复息),本息合计121685.0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6月21日,以后息随本清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3.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回龙街24号院4号楼1单元13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律师代理费6085元由被告承担;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10:00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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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7
    6

    (2019)川0502财保51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告刘汉秀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文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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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502财保510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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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502财保51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告刘汉秀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在价值1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刘汉秀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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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3
    7

    (2019)川0502财保5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告欧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文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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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502财保511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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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502财保5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告欧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在价值5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欧勇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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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3
    8

    (2019)川0502民初8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告欧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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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502民初8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被告- 欧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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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502民初8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告欧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告欧勇签订的编号为[一手]字【2014】年[976】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2019年3月10日解除;二、被告欧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借款本金28313.01元及至2019年4月11日尚欠利息1993.72元共计30306.73元,并自2019年4月12日起计算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9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计算;罚息自2019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未支付的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对被告欧勇名下设置抵押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镇康庄街177号7号楼3单元101号房屋在抵押担保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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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1
    9

    (2019)川0502民初8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告刘汉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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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502民初8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被告- 刘汉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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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502民初8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告刘汉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告刘汉秀签订的编号为[按]字[泸州分]行[龙马潭]支行【2010】年[1671】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2019年3月10日解除;二、被告刘汉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借款本金95061.33元及至2019年4月1日尚欠利息5318.24元共计100379.57元,并自2019年4月2日起计算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9年4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20%计算;罚息自2019年4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20%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未支付的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20%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对被告刘汉秀名下设置抵押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8号1幢8层0804号房屋在抵押担保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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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1
    10

    (2019)川0502执5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税显金、冯学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文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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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502执52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被告- 税显金 冯学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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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19)川0502执5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税显金、冯学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502执520号执行通知书、(2019)川0502执520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义务:一、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05710.1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三、负担案件受理费6374元,公告费400元,申请执行费4587元;四、收到报告财产令后立即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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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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