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浙建罚决字〔2021〕00033号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经查明,被处罚人总承包施工的绍兴市越城区功能性敷料及智能物流中心建设项目,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于2020年8月13日,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亡1人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经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被处罚人存在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未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年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对施工现场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易发生重大事故的环节、部位预防措施不到位。具体有《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议暂扣浙江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报告》、《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越城皋埠街道功能性敷料及智能物流中心建设项目工程“8.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其附件(包括施工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责任人员资质证书、事故现场照相、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和第十五条。本机关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21〕33号),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本机关。被处罚人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天内提出整改报告,报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经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合格后,将复查意见与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本机关,领回证书。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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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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