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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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景德镇市供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市日杂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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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景德镇市供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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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景德镇市供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白平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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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执行人-景德镇市供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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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景德镇市供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景德镇市日杂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邹利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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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景德镇市供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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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景德镇市供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平安、景德镇城市之星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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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景德镇市供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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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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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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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203民初49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景德镇市供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景德镇城市之星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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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公告白平安、景德镇城市之星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景德镇市供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被告白平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景德镇市供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占用期间占用费人民币648000元(占用期间,即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10月27日,按每月36000元计算);2、被告景德镇城市之星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平安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10640元,由被告白平安、景德镇城市之星酒店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203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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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
2 |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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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203民初49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景德镇市供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景德镇城市之星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白平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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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公告白平安、景德镇城市之星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景德镇市供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被告白平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景德镇市供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占用期间占用费人民币648000元(占用期间,即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10月27日,按每月36000元计算);2、被告景德镇城市之星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平安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10640元,由被告白平安、景德镇城市之星酒店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203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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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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