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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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风神汽车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陈伟林、陈志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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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46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陈志林 广州风神汽车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及陈伟林 当事人- 广州风神汽车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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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467号陈志林: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风神汽车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陈伟林、陈志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0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88元,由上诉人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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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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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与广州风神汽车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与陈伟林、陈志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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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46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陈志林 广州风神汽车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陈伟林 当事人- 广州风神汽车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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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467号陈志林: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与广州风神汽车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与陈伟林、陈志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7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7月28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57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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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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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7514号原告广州风神汽车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陈伟林、陈志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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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751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风神汽车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陈伟林 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 陈志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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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7514号陈志林: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风神汽车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陈伟林、陈志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三日537829922021-02-0317:02:25:449(2020)粤0114民初7514号原告广州风神汽车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陈伟林、陈志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有限公司,请求,上诉人,公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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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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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7514号原告广州风神汽车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陈伟林、陈志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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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751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风神汽车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 陈伟林 陈志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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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7514号陈志林: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风神汽车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陈伟林、陈志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风神汽车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38079.62元;二、被告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风神汽车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14292.03元;三、驳回原告广州风神汽车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4元,由原告广州风神汽车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90元,被告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负担169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七日537459752021-01-0816:22:59:584(2020)粤0114民初7514号原告广州风神汽车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陈伟林、陈志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广州,公告,支付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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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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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7514号原告广州风神汽车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陈伟林、陈志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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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751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风神汽车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 陈伟林 陈志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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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7514号陈志林: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风神汽车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陈伟林、陈志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被告补充提交证据、开庭传票等。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申请确认于2018年7月13日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535824682020-09-2518:57:50:695(2020)粤0114民初7514号原告广州风神汽车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陈伟林、陈志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开庭,原告,依法,被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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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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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7514号原告广州风神汽车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陈伟林、陈志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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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751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风神汽车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 陈伟林 陈志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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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7514号陈志林: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风神汽车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陈伟林、陈志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238079.62元,租金滞纳金120815.98元(从逾期交付每月租金次日起每日按所欠租金总额的0.0666%暂时计算至2020年4月27日);水电费14383.83元及水电费利息1346元(水电费利息从2018年5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年利率4.75%暂计算至2020年4月27日,直至全部费用支付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违约损失710837.73元。(以上第一、二项合计金额为1085363.13元)三、判令被告陈伟林、陈志林对被告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1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七日534248512020-07-0821:27:21:409(2020)粤0114民初7514号原告广州风神汽车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兴客百货有限公司、陈伟林、陈志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被告,有限公司,广州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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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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