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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胞胎

    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黄金开发区畜牧研究所内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4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文凤、石艳洁、王泽文、唐金花、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赣0191民初1857号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裁定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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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91民初185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被告- 武文凤 王泽文 石艳洁 唐金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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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1)赣0191民初1857号武文凤、石艳洁、王泽文、唐金花:本院受理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文凤、石艳洁、王泽文、唐金花、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武文凤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195.63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武文凤未偿还本金的罚息8385.81元(要求以本金28195.63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3日按逾期年利率10.40520%计算上述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请求判令被告王泽文、唐金花、石艳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各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合计共35481.27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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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2
    2

    申请人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金辉、郑少卿、李金来、吴赛真非诉保全(2021)赣0191财保91号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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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91财保91号 -

    原告- 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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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李金辉、郑少卿、李金来、吴赛真: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金辉、郑少卿、李金来、吴赛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191财保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金辉、郑少卿、李金来、吴赛真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68386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联系人:立案庭万欢联系电话:0791-881629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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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1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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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91民初38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被告- 靖西市靖福生态养猪专业合作社 靖西市虹升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兰智敏 赖夏华 曾琳 秦素华 郑涌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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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兰智敏、秦素华、赖夏华、郑涌锐、曾琳、靖西市虹升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靖西市靖福生态养猪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2021)赣0191民初389号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智敏、秦素华、赖夏华、郑涌锐、曾琳、靖西市虹升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靖西市靖福生态养猪专业合作社、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兰智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634829.10元;二、被告兰智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6182.59元、复利1911.70元,合计8094.29元;三、被告兰智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支付罚息(以90386.27元、30万元、244442.83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5月16日、2019年6月13日、2019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0.99745%计算;以634829.1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四、被告秦素华、赖夏华、郑涌锐、曾琳、靖西市虹升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靖西市靖福生态养猪专业合作社对被告兰智敏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25元,由被告兰智敏负担,被告秦素华、赖夏华、郑涌锐、曾琳、靖西市虹升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靖西市靖福生态养猪专业合作社负连带责任。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法院2021年9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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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1
    4

    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辉、郑少卿、李金来、吴赛真借款合同纠纷(2021)赣0191民初177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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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91民初177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被告- 郑少卿 吴赛真 李金辉 李金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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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金辉、郑少卿、李金来、吴赛真:本院受理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诉你们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第4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金辉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6717.19元;2、请求判令被告李金辉支付复利2.96元;3、请求判令被告李金辉支付罚息40118.46元,自2021年4月23日起计收罚息按逾期年利率19.1965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4、请求判令被告郑少卿、李金来、吴赛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金辉、郑少卿、李金来、吴赛真全部承担;以上金额合计146838.61元。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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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6
    5

    本院审理的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庆、曾令辉、刘静、郑长江、重庆庆洋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告重庆庆洋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1)赣0191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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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91民监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 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曾令辉 刘静 重庆庆洋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郑长江 张庆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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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重庆庆洋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审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张庆、曾令辉、刘静、郑长江、重庆庆洋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91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事项: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联系人:立案庭万欢联系电话:0791-881629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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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0
    6

    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治强、钟贤玉、赵万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2021)赣0191民初387号依法送达传票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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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91民初38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被告- 陈治强 钟贤玉 赵万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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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陈治强、钟贤玉、赵万森:本院受理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诉你们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治强、钟贤玉、赵万森立即规划原告借款本金334367.92元。2、请求判令被告陈治强、钟贤玉、赵万森支付复利5.24元。3、请求判令被告陈治强、钟贤玉、赵万森支付逾期罚息7725.34元,自2019年3月5日期收罚息按逾期年利率10.40520%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治强、钟贤玉、赵万森全部承担。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零二一年七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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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6
    7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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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91执32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崔亚妹 许营娣 李将铭 被告- 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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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191执327号许营娣、崔亚妹、李将铭:关于本院执行的你与申请人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1执3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立即履行(2020)赣0191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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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8
    8

    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庆、曾令辉、刘静、郑长江、重庆庆洋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2020)赣0191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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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91民初102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被告- 张庆 曾令辉 刘静 郑长江 重庆庆洋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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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0)赣0191民初1026号张庆、曾令辉、刘静、郑长江、重庆庆洋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庆、曾令辉、刘静、郑长江、重庆庆洋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1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判决事项如下:一、张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偿还本金299152.77元。二、张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299152.77元为基数,按12.49755%/年分别从2017年11月27日和2018年5月2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三、曾令辉、刘静、郑长江、重庆庆洋公司对张庆上述第一、二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曾令辉、刘静、郑长江、重庆庆洋公司履行义务后,有权向张庆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6元,由被告张庆负担,被告曾令辉、刘静、郑长江、重庆庆洋公司对张庆负担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张庆、曾令辉、刘静、郑长江、重庆庆洋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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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3
    9

    上诉人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昭月、陈星斌、林志明、陈秀华、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二审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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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民终1625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陈星斌 林志明 陈秀华 郭昭月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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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昭月、陈星斌、林志明、陈秀华:本院受理上诉人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昭月、陈星斌、林志明、陈秀华、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二审一案。现依法向郭昭月、陈星斌、林志明、陈秀华公告送达(2020)赣01民终1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陈星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3月4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9378.45元,自209年3月5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9755%计算);二、林志明、郭昭月、陈秀华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志明、郭昭月、陈秀华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陈星斌追偿。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6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88元,均由郭昭月、陈星斌、林志明、陈秀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21日联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3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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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1
    10

    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许营娣、崔亚妹、李将铭、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2020)赣0191民初138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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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91民初138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被告- 许营娣 崔亚妹 李将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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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许营娣:本院受理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许营娣、崔亚妹、李将铭、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许营娣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344974.02元,其中本金339282.28元,正常息5691.74元;2.依法判令被告许营娣支付借款本金的罚息、复利48300.66元,其中罚息47302.6、复利998.06元(暂算至2020年4月16日)。自2020年4月17日起,以本金339282.28为基础按年利率10.40520%,计算罚息和复利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4.判令被告李将铭、崔亚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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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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