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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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助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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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604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助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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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8-19 |
2 |
常州市巨能钢丸有限公司与江苏文达镁业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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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02执14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巨能钢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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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6-02 |
3 |
566常州市巨能钢丸有限公司与江苏文达镁业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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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02民初5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常州市巨能钢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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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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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希斯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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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9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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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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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汇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文达镁业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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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81民初67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溧阳市汇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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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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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勇诚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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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执394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勇诚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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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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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台联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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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67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台联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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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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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文达镁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沙振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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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81民初67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溧阳市汇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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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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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欧派斯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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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18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欧派斯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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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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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巧平与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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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122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陈巧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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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2-1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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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2071执恢1083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4-27 | 详情 |
2 | (2022)粤0605执2474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24 | 详情 |
3 | (2021)豫0391执1510号 |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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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6民初1704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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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704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余锡熙 陈惠祥 沙振春 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何卡丽 黄斯进 中山市隽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责任合伙) 王云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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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隽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责任合伙)、沙振春、陈惠祥、何卡丽、王云奇、余锡熙:原告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隽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责任合伙)、沙振春、陈惠祥、何卡丽、王云奇、黄斯进、余锡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到期、未到期租金2832000元;2、判令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金969252元;3、判令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8012.52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9日,以后顺延至清偿之日);4、判令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150000元;5、判令原告对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设备一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被告中山市隽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责任合伙)、沙振春、陈惠祥、何卡丽、王云奇、黄斯进、余锡熙对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八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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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2 |
(2021)粤0606民初1704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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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704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余锡熙 陈惠祥 沙振春 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何卡丽 黄斯进 中山市隽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责任合伙) 王云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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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隽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责任合伙)、沙振春、陈惠祥、何卡丽、王云奇、余锡熙:原告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隽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责任合伙)、沙振春、陈惠祥、何卡丽、王云奇、黄斯进、余锡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到期租金5899999.86元;2、判令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赔偿金1980433.29元;3、判令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78804.33元(暂计至2021年6月9日,以后顺延至清偿之日);4、判令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200000元;5、判令原告对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设备一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被告中山市隽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责任合伙)、沙振春、陈惠祥、何卡丽、王云奇、黄斯进、余锡熙对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八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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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3 |
(2021)粤0606民初1704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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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704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文达镁业科技有限公司 陈惠祥 沙振春 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雷 何卡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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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文达镁业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雷、沙振春、陈惠祥、何卡丽:原告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文达镁业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雷、沙振春、陈惠祥、何卡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文达镁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到期租金6172055.54元;2、判令被告江苏文达镁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651338.72元;3、判令被告江苏文达镁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8233.94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9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清偿之日);4、判令被告江苏文达镁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250000元;5、判令原告对被告江苏文达镁业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设备一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雷、沙振春、陈惠祥、何卡丽对被告江苏文达镁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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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4 |
(2020)粤2071执保1132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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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113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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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文艳平、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1民初2687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解除本院(2019)粤2071民初2687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17139.3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二、解除本院(2019)粤2071民初2687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坦洲镇七村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86427号]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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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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