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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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胡隶凌、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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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行申1576号 | 其他(城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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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0-31 | 2020-12-02 |
2 |
胡隶凌、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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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行终546号 | 其他(城建) |
上诉人-胡隶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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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05 | 2020-11-16 |
3 |
高芝斌与李玉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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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执759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高芝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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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9-10 | 2018-11-07 |
4 |
李亚轩与愉天地产(深圳)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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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4643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亚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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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7-08-17 | 2018-12-07 |
5 |
深圳市苏一建实业有限公司、愉天地产(深圳)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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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申1346号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苏一建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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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17-06-28 | 2018-03-21 |
6 |
洪少华与被告愉天地产(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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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936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洪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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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7-05-05 | 2017-12-02 |
7 |
李亚轩和与被告愉天地产(深圳)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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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399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李亚轩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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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7-04-14 | 2017-12-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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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愉天地产(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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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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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民初27010号裁判文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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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7010号 |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周光华 被告- 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吴国冬 愉天地产(深圳)有限公司 李禾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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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7010号吴国冬:原告周光华与被告愉天地产(深圳)有限公司、泰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吴国冬、李禾根、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70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周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485元(原告已预交11598元,因减少诉讼请求,需退还3113元),减半收取4242.50元由原告负担,诉讼费余款7355.50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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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2 |
(2020)粤0307民初270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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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7010号 |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愉天地产(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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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7010号吴国冬:原告周光华与被告愉天地产(深圳)有限公司、泰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吴国冬、李禾根、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27010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2日09时30分在坂田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林丹燕电话:0755-8960075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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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3 |
(2020)粤0307民初270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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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7010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周光华 被告- 愉天地产(深圳)有限公司 泰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吴国冬 李禾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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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7010号吴国冬:原告周光华与被告愉天地产(深圳)有限公司、泰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吴国冬、李禾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27010号。现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4月7日14时30分在坂田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法院联系人:林丹燕电话:0755-8960075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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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4 |
(2020)粤0307民初270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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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7010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泰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愉天地产(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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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7010号吴国冬:原告周光华与被告愉天地产(深圳)有限公司、泰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吴国冬、李禾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27010号。现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4月7日14时30分在坂田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法院联系人:林丹燕电话:0755-8960075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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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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