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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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工商处字[2016]597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泊熙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注册号:440101000390945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1号1204房自编B002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信成创平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美峰)类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2016年11月2日,广州市泊熙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到我局申请将该单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于2016年10月11日才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市泊熙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无正当理由,于2016年10月11日才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2016年6月30日。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当事人广州市泊熙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陈美峰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委托代理人陈永鑫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证据三:委托代理人陈永鑫的陈述。证据四:当事人报送并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时间的网页截图。本局于2016年11月3日向当事人广州市泊熙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直接送达了穗天工商石牌处告字[2016]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广州市泊熙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市泊熙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罚款5000元。当事人广州市泊熙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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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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