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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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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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726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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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08 | 2019-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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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红卫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丰支行与杭州萧山伟伟纺织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宁围镇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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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214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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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2-14 | 2018-12-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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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2)杭萧商初字第1020-1号:杭州华通轴承有限公司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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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商初字第102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宁围支行 被告- 杭州华通轴承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宁围镇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建华绣品有限公司 沈爱娟 朱建华 朱厚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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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2)杭萧商初字第1020-1号杭州华通轴承有限公司、杭州建华绣品有限公司、沈爱娟、朱建华、朱厚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宁围支行诉被告杭州华通轴承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宁围镇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建华绣品有限公司、沈爱娟、朱建华、朱厚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宁围支行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杭州华通轴承有限公司返还借款60万元,支付自2010年12月21日至欠款返还日止的利息;由杭州萧山宁围镇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建华绣品有限公司、沈爱娟、朱建华、朱厚水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2年7月4日14时2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16法庭,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楼兰芳、来丽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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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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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商初字第1021-1号:杭州华通轴承有限公司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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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商初字第102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宁围支行 被告- 杭州华通轴承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宁围镇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建华绣品有限公司 沈爱娟 朱建华 朱厚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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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2)杭萧商初字第1021-1号杭州华通轴承有限公司、杭州建华绣品有限公司、沈爱娟、朱建华、朱厚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宁围支行诉被告杭州华通轴承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宁围镇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建华绣品有限公司、沈爱娟、朱建华、朱厚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宁围支行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杭州华通轴承有限公司返还借款40万元,支付自2010年12月21日至欠款返还日止的利息;由杭州萧山宁围镇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建华绣品有限公司、沈爱娟、朱建华、朱厚水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2年7月4日14时2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16法庭,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楼兰芳、来丽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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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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