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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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华达玻璃钢通信制品有限公司、邓雨、邓爱花等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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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2312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达玻璃钢通信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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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6-17 | 2019-08-15 |
2 |
邓雨、邓爱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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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23273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上诉人-邓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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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20 | 2019-12-17 |
3 |
邓雨、邓爱花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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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23274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邓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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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18 | 2019-09-24 |
4 |
深圳市景鹏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教育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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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6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华达玻璃钢通信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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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3-28 | 2018-12-17 |
5 |
邓雨、邓爱花、邓玉华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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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49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邓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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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3-19 | 2019-05-22 |
6 |
邓爱花、邓雨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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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6632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邓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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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12-29 | 2018-12-12 |
7 |
邓雨、邓爱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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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上诉人-邓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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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邓雨、邓爱花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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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邓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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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深圳市华达玻璃钢通信制品有限公司、邓雨、邓爱花等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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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达玻璃钢通信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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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邓雨、邓爱花、邓玉华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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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邓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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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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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执2312号公告(结案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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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2312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南区主楼A座--C。法定代表人 邓雨 邓爱花 公民身份号码 邓玉华 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太康县高朗乡孙庄行政村顾庄 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太康县马厂镇李洪印行政村李白庄 王丹 汉族 深圳市华达玻璃钢通信制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太康县马厂镇赵堂行政村赵堂村 公民身份号码。深圳市华达玻璃钢通信制品有限公司 年月日出生 被告- 邓玉华 邓爱花 邓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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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粤0305执231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达玻璃钢通信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南区主楼A座1201--C。法定代表人:王丹。被执行人:邓雨,男,汉族,1978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太康县高朗乡孙庄行政村顾庄38号,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7812278016。被执行人:邓爱花,女,汉族,1980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太康县马厂镇赵堂行政村赵堂村,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012297969。被执行人:邓玉华,女,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太康县马厂镇李洪印行政村李白庄342号,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209017940。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达玻璃钢通信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雨、邓爱花、邓玉华劳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3274号民事判决、本院(2017)粤0305民初209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6599.45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3273号、本院(2017)粤0305民初20924号民事判决,深圳市华达玻璃钢通信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邓雨、邓爱花、邓玉华护理费12079.2元。现被执行人申请将两案应付款项在等额的债权债务范围内相互抵销,抵销后,深圳市华达玻璃钢通信制品有限公司需支付邓雨、邓爱花、邓玉华护理费5479.75元,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申请内容并同意抵销。本院经审查,被执行人所提交的抵销申请属于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执行款项应依法被抵销,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3274号民事判决、本院(2017)粤0305民初20920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羊大雄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黄泳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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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2 |
(2019)粤0305执231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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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231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深圳市华达玻璃钢通信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邓玉华 邓爱花 邓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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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2312号邓雨、邓爱花、邓玉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达玻璃钢通信制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327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23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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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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