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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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震亚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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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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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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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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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长江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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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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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祥根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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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
原告-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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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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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
上诉人-王龙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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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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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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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吉林化建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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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吉林化建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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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吉林化建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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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吉林化建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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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上海惠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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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惠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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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长春金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通化县金燊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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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许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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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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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民终53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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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民终5309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 长兴森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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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民终5309号长兴森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长兴森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民终53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撤销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839元,减半收取191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39元,均由被上诉人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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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
2 |
(2021)浙0281民初6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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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民初64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兴森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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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森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对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森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浙0281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一页第十二行、第十八行中“长兴森鸿科技有限公司”应该为“长兴森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七页第十七行中“余姚市北仑晨阳公司”应该为“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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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3 |
(2021)浙0281民初6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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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民初64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兴森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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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森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森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281民初647号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无须支付污泥处理费176970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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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4 |
(2021)浙0281民初6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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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民初64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兴森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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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森鸿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森鸿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北仑晨阳公司污泥处理费176970元,并支付17697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项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839元,减半收取1919.50元,由被告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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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5 |
申请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江江州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催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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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1民催2号 | - |
当事人- 丹阳市助剂化工厂有限公司 太仓广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丹阳市顺达化工厂 高化学(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九江县九州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苏化集团张家港有限公司 九江江州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瑞博制药有限公司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华源投资有限公司 南通爱派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太仓市云飞工贸有限公司 潍坊市海欣药业有限公司 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仁和堂药业有限公司 如皋市长江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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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公告(2017)赣0421民催2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不慎遗失的编号为4020005124011459、票面金额为5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4月11日、到期日为2017年10月11日、出票人为九江江州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九江县九州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背书人为安徽华源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仁和堂药业有限公司、浙江瑞博制药有限公司、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海欣药业有限公司、高化学(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通爱派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如皋市长江食品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广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太仓市云飞工贸有限公司、江苏苏化集团张家港有限公司、丹阳市助剂化工厂有限公司、丹阳市顺达化工厂、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州农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7)赣0421民催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票据载明的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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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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