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罗显明、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罗显明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李伟与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李伟 收起
...
展开
|
- | - | - |
3 |
白青亮与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郭小林、卢贵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白青亮
...
展开
|
- | - | - |
4 |
白青亮与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郭小林、卢贵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白青亮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云2504民初924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罗显明 当事人- 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 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中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韩建文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罗显明与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中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郭小林、卢贵海、韩建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四川中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建文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2504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由被告韩建文支付原告罗显明劳务费342662元及退还保证金60000元。2.由被告四川中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务费34266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信息。案件受理费7412元,由被告四川中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34元,由被告韩建文负担1091元,由原告罗显明负担8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11-17 |
2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云2504民初92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罗显明 当事人- 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韩建文 四川中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罗显明诉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中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小林、卢贵海、韩建文合同纠纷,现因被告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罗显明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因为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中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小林、卢贵海、韩建文、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罗显明支付劳务款40742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中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小林、卢贵海、韩建文、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本案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8点30分在(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08-19 |
3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云2504民初92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罗显明 当事人- 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韩建文 四川中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罗显明诉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中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小林、卢贵海、韩建文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向原告罗显明支付劳务款407426元(440094+60000-37660-32508-22500);2.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06-11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