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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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平武县慧川电力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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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7执恢6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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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29 |
2 |
刘洪波、肖孟交、李泽芳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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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执1139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李泽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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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01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与平武县慧川电力有限公司、湖南天雄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绵阳天雄锰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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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7执恢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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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3-29 |
4 |
曾赳雄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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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3执1696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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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5-07 |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与平武县慧川电力有限公司、湖南天雄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绵阳天雄锰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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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执47号 | 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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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3-26 |
6 |
刘超能与肖奇、谢华、曾斯伟、曾斯陶、曾赳雄、谭海燕、郭镇亚、湖南天雄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天雄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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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执保20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刘超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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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1-01-03 |
7 |
曾赳雄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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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执5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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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1-06 |
8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湖南天雄新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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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执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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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8-05 | 2020-12-30 |
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与平武县慧川电力有限公司、湖南天雄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绵阳天雄锰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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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27执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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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07-15 |
1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湖南天雄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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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执1544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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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6-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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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云民初76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湖南天雄新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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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35 | 2019-06-0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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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京03执1696号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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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初312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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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12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 湖南天雄新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绵阳天雄锰业有限公司 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 秀山天雄锰业科技有限公司 曾赳雄 麻栗坡县鸿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 云南天雄矿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天雄实业有限公司 麻栗坡县文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麻栗坡麓丰新能源有限公司 平武县慧川电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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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126号曾赳雄、四川省绵阳天雄锰业有限公司、秀山天雄锰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天雄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天雄新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湖南天雄实业有限公司、麻栗坡县文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麻栗坡县鸿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平武县慧川电力有限公司、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麻栗坡麓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申请人深圳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曾赳雄、四川省绵阳天雄锰业有限公司、秀山天雄锰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天雄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天雄新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湖南天雄实业有限公司、麻栗坡县文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麻栗坡县鸿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平武县慧川电力有限公司、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麻栗坡麓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200粤03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借款本金5780万元、利息4518460.92元及罚息、复利(罚息、复利分别以5780万元、4518460.92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1.4%的标准,自2020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确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曾赳雄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金中环商务大厦主楼1901、1902、1903、1905、1906、1907、1908、1909、1910、1911、1912、1913、1915、1916(房产证号分别为:深房地字第3000475515、3000475514、3000475513、3000475512、3000475511、3000475510、3000475509、3000475508、3000475507、3000475506、3000475505、3000475504、3000475503、3000475502号)的十四套房产享有抵押权,依法就前述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确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四川省绵阳天雄锰业有限公司持有四川建平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享有质押权,依法对前述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曾赳雄、四川省绵阳天雄锰业有限公司、秀山天雄锰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天雄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天雄新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湖南天雄实业有限公司、麻栗坡县文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麻栗坡县鸿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平武县慧川电力有限公司、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麻栗坡麓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曾赳雄、四川省绵阳天雄锰业有限公司、秀山天雄锰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天雄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天雄新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湖南天雄实业有限公司、麻栗坡县文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麻栗坡县鸿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平武县慧川电力有限公司、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麻栗坡麓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代为清偿后,可以向被告深圳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795.1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预交,均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前述费用,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公告于2021年4月28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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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2 |
(2020)粤03民初3126号一审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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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12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 曾赳雄 四川省绵阳天雄锰业有限公司 秀山天雄锰业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天雄矿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天雄新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 湖南天雄实业有限公司 麻栗坡县文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麻栗坡县鸿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平武县慧川电力有限公司 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 麻栗坡麓丰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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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126号曾赳雄、四川省绵阳天雄锰业有限公司、秀山天雄锰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天雄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天雄新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湖南天雄实业有限公司、麻栗坡县文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麻栗坡县鸿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平武县慧川电力有限公司、麻栗坡麓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曾赳雄、四川省绵阳天雄锰业有限公司、秀山天雄锰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天雄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天雄新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湖南天雄实业有限公司、麻栗坡县文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麻栗坡县鸿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平武县慧川电力有限公司、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麻栗坡麓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一审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日10:00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于2020年12月3日14:30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0年8月21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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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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