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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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虹虹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棕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北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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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06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虹虹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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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4-27 |
2 |
广州琪玲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棕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梁伟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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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3625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琪玲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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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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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与广州市棕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中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梁伟志、李丽其他案由受理案件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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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1542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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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0-12-17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与广州市棕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中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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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98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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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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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辉群、广州市棕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棕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燕新街市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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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1085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方辉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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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1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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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5执26895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16 | 详情 |
2 | (2020)粤0105执1085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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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5民初24171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与广州市棕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中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梁伟志、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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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41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被告- 广州市棕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中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丽 梁伟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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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4171号广州市棕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中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梁伟志、李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诉被告广州市棕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中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梁伟志、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24171号],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2020)粤0105民初24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棕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借款本金1599121.23元和利息、罚息、复利94748.17元并从2020年8月2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二、被告梁伟志、李丽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市棕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广州市棕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有权以海珠区洪德路永兴街131号302房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7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棕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中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梁伟志、李丽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付,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539820532021-07-0515:40:59:0联系人:张伟雄、林志邦(2020)粤0105民初24171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与广州市棕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中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梁伟志、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广州市棕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中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梁伟志、李丽: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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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2 |
(2020)粤0105民初24171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与广州市棕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中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梁伟志、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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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41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被告- 广州市棕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中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梁伟志 李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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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4171号广州市棕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中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梁伟志、李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诉被告广州市棕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中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梁伟志、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241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要点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一清偿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599121.23元及至清偿全部贷款本金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22日至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57124.67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垫付的律师费3000元;三、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二名下抵押物:位于海珠区洪德路永兴街131号302房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一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形式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请求判令被告三、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请求判令由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2月24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公告送达法律文书。535673032020-09-1617:14:52:457联系人:张伟雄、林志邦(2020)粤0105民初24171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与广州市棕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中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梁伟志、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广州市棕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中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梁伟志、李丽: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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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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