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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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雪公胶粘剂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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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04民初27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合肥雪公胶粘剂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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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26 |
2 |
南昌富森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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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2民初3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富森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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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1-01-26 |
3 |
喻建生;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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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终2668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喻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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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24 |
4 |
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闵华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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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终2543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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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2-29 |
5 |
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岳小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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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2民初161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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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0-28 |
6 |
山东新兴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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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16民初49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山东新兴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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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2-03 |
7 |
山东新兴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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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16执保1077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山东新兴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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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09-21 |
8 |
山东新兴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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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16民初510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山东新兴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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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10-30 |
9 |
山东新兴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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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16执保107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山东新兴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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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09-18 |
10 |
山东新兴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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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16民初498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山东新兴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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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09-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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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赣01民初381号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原告- 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 被告- 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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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案件公告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无 | 2020-06-18 |
2 | (2018)赣0192执1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无锡嘉利不锈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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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13 |
3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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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26 |
4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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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湘潭县人民法院 | G02 | 2017-12-26 |
5 | (2017)粤1322民催2号 | - |
原告- 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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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G92 | 2017-12-07 |
6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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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兰西县人民法院 | G61 | 2017-10-12 |
7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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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2017-10-12 |
8 | -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发银行惠州博罗支行 惠州市华明达电器有限公司 博罗县龙溪镇正一印刷厂 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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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G85 | 2017-05-18 |
9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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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 | 2017-05-18 |
10 | -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南昌市雅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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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G67 | 2016-08-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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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徐从长与被上诉人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吉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云军、周槐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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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终1605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 徐从长 被上诉人- 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吉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周云军 周槐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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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吉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徐从长与被上诉人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吉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云军、周槐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1民终1605民事判决书[一、撤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赣0192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二、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从长因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32794.15元;三、周槐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从长因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41663.69元;武汉吉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武汉吉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从长因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65588.31元;周槐泉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徐从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徐从长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409元,鉴定费3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14元,周槐泉预交的重新鉴定费1000元,合计13023元,由徐从长负担3923元,周槐泉负担5200元,武汉吉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00元,于裁判主文给付期限同时给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民一庭杨乾崇收,电话0791-8816267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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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2 |
原告徐从长诉被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吉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云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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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2民初1020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武汉吉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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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吉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从长与被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吉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云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192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从长因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26736.84元;二、被告周槐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从长因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109381.81元;三、被告武汉吉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徐从长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9元,鉴定费3600元,重新鉴定费1000元(被告周槐泉预交),合计10009元,由原告徐从长负担1000元,由被告周槐泉、武汉吉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9元,由被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元,于裁判主文给付期限同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附:承办法官 沈张茂 联系电话:838598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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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
3 |
原告徐从长诉被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吉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云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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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2民初1020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徐从长 被告- 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吉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周云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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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吉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从长与被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吉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云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192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从长因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26736.84元;二、被告周槐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从长因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109381.81元;三、被告武汉吉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徐从长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9元,鉴定费3600元,重新鉴定费1000元(被告周槐泉预交),合计10009元,由原告徐从长负担1000元,由被告周槐泉、武汉吉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9元,由被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元,于裁判主文给付期限同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附:承办法官沈张茂联系电话:838598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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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
4 |
原告徐从长诉被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吉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云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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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2民初1020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徐从长 被告- 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吉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周云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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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吉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从长与被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吉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云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192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从长因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26736.84元;二、被告周槐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从长因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109381.81元;三、被告武汉吉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徐从长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9元,鉴定费3600元,重新鉴定费1000元(被告周槐泉预交),合计10009元,由原告徐从长负担1000元,由被告周槐泉、武汉吉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9元,由被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元,于裁判主文给付期限同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承办法官沈张茂联系电话838598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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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 |
5 |
原告徐从长诉被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吉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云军、周槐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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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2民初1020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徐从长 被告- 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吉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周云军 周槐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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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从长:本院受理原告徐从长与被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吉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云军、周槐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案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二○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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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4 |
6 |
申请执行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嘉利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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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2执1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申请执行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无锡嘉利信不锈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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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嘉利不锈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执行申请执行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19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192执100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限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一八年三月十三日电话:13767044913、0791-83859378邮政编码:330013联系人:执行局李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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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3 |
7 |
原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无锡嘉利信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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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民初4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无锡嘉利信不锈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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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嘉利信不锈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无锡嘉利信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19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无锡嘉利信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编号为JCCG-1503-15);二、被告无锡嘉利信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06117元及支付违约金59272.35元(计算方式:按未供货价款1185447元的5%计算);三、驳回原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17元,由原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27元,被告无锡嘉利信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569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照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注:联系人:黄颖群,联系电话:0791-87121386,139794442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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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
8 |
申请执行人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南昌市雅多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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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执218号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南昌市雅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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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雅多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0192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赣0192执21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限你单位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本院地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大街(麦园小区)联系电话:0791-87121379。邮政编码:330013联系人:执行局计银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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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1 |
9 |
原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无锡嘉利信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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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民初4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无锡嘉利信不锈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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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嘉利信不锈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赣0192民初447号原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无锡嘉利信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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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
10 |
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南昌市雅多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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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2民初435号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南昌市雅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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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雅多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昌市雅多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赣0192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南昌市雅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40326.99元;二、被告南昌市雅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损失具体计算方式:从2015年10月29日起,以本金240326.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453元,由被告南昌市雅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照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注:联系人:孔庆波,联系电话:0791-87121390,159790812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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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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