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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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千色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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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1666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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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4-29 |
2 |
北京千色汇科技有限公司、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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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1666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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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4-29 |
3 |
北京千色汇科技有限公司、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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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1665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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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4-29 |
4 |
北京千色汇科技有限公司、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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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1666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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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4-29 |
5 |
北京千色汇科技有限公司、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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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1664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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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4-29 |
6 |
北京千色汇科技有限公司、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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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1665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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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4-29 |
7 |
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科丝美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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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7253号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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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9-18 |
8 |
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科丝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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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7252号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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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6-30 |
9 |
张敏与昆明闻应药业有限公司、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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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9417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当事人-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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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02 |
10 |
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川悦化妆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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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432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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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8-05 | 2020-08-0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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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京0105民初1666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湖北怡和亚太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千色汇科技有限公司 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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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66 | 2020-11-05 |
2 | (2020)京0105民初1665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湖北怡和亚太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千色汇科技有限公司 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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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66 | 2020-11-05 |
3 | (2020)京0105民初1665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湖北怡和亚太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千色汇科技有限公司 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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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66 | 2020-11-05 |
4 | (2020)京0105民初1666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湖北怡和亚太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千色汇科技有限公司 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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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66 | 2020-11-05 |
5 | (2020)京0105民初1664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湖北怡和亚太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千色汇科技有限公司 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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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66 | 2020-11-05 |
6 | (2020)京0105民初1666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湖北怡和亚太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千色汇科技有限公司 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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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66 | 2020-11-05 |
7 | (2020)京0105民初1665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湖北怡和亚太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千色汇科技有限公司 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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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66 | 2020-11-05 |
8 | (2020)京0105民初1665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湖北怡和亚太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千色汇科技有限公司 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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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66 | 2020-11-05 |
9 | (2020)京0105民初1666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湖北怡和亚太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千色汇科技有限公司 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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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66 | 2020-11-05 |
10 | (2020)京0105民初1664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湖北怡和亚太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千色汇科技有限公司 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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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66 | 2020-11-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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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1民初27252号原告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科丝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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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7252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科丝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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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27252号广州科丝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科丝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111民初27252号,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科丝美诗”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被告在其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科丝美诗”字样;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及律师费32000元,差旅费暂计8000元,共计340000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在《知识产权》杂志上连续7天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1年1月6日14:30在本院第26法庭开庭审理。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法院(法庭)名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联系人:邓助理、卫书记员联系电话:020-83008034、83008068535908492020-09-3021:52:34:857(2020)粤0111民初27252号原告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科丝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被告,判令,诉讼,原告,公告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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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2 |
(2020)粤0112民初9415号原告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科丝美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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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9415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科丝美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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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9415号广州科丝美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科丝美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科丝美诗”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被告在其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科丝美诗”字样;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及律师费32000元,差旅费暂计8000元,共计340000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在《知识产权》杂志上连续7天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4日9:00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535273722020-09-0217:11:09:200(2020)粤0112民初9415号原告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科丝美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被告,判令,公告,送达,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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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
3 |
(2019)粤0307执1673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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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16733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科丝美诗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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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执16733号深圳市科丝美诗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91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7执167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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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
4 |
(2018)粤0307民初1917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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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19176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科丝美诗化妆品有限公司 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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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民初19176号深圳市科丝美诗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科丝美诗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07民初19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科丝美诗化妆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科丝美诗”,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二、被告深圳市科丝美诗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0元人民币;三、驳回原告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80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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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5 |
(2018)川0191民初15682号原告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科丝美诗(成都)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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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5682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告- 科丝美诗(成都)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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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5682号原告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科丝美诗(成都)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科丝美诗(成都)化妆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科丝美诗”字样,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二、被告科丝美诗(成都)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三、驳回原告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10元,由被告科丝美诗(成都)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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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
6 |
(2018)川0191民初15682号原告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科丝美诗(成都)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合议庭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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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5682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告- 科丝美诗(成都)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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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5682号原告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科丝美诗(成都)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科丝美诗”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其在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科丝美诗”字样;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律师费6万元、差旅费8000元,共计368000元;3、判令被告在《知识产权》杂志上连续7天登报声明致歉信;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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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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